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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望女成凤”心切,将妻告上法庭
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其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
摘要: 传统中国是个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而在家庭中一般以父母为纲,未成年子女毫无独立的地位可言。现代以来从西方引进的私法自治理念恰好吻合了这一传统,对夫妻之间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立法和司法采取的基本上是消极的不干预态度。随着国际人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