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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指定转让行,转让行可为开证行。转让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行仅办理转让,并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但转让行是保兑行或开证行的除外。
银行任性删除信用证条款,最终付出高昂代价
开证行名称通知错误,中介行是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