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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试用买卖之排除】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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