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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试用买卖之排除】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试用后买受人必须购买的属于试用标准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何时生效?
摘要: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试用买卖的认定及有关规定 (一)我国对试用买卖性质的认定 我国对试用买卖的规定限于合同法内。关于试用买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以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认可标的物为该合同生...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很多国家立法上将试用买卖界定为一种附条件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条件,就是指行为人选定的某种将来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控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手段的一个款项”。〔1〕一般认为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2〕如《...
摘要: 一、对试用买卖的传统定义及笔者所持观点 (一)对试用买卖的传统定义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检验买卖。立法例上多界定为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1〕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未对试用买卖的定义作出规定,学界一般认为试用买卖是附停止条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