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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如何认定债务人转让财产属于不合理低价转让?
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等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保有收获物的所有权的用益物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