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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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