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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其他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除外。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发包人追偿。
合作开发房地产,可能被认定为为拆迁补偿安置房
一方只提供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房地产,承担经营风险或只收取固定利润,法律关系大不同?
摘要: 【摘要】我国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内容庞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的人员财产范围较为广泛,因此,国家不能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听之任之,应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在保证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对合同予以适度的干预,对合同效力的干预是国家干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