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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摘要: 当前,在国内外非法迷信邪教组织闹事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地适用刑法第300条的规定追究涉及封建迷信活动的犯罪行为,成为刑法界十分关心的一件事情。本文试图对刑法第300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正确适用这条法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