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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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