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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从事证券服务,所签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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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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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吴某某与股来鑫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关系?第二、吴某某与股来鑫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股来鑫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股票操作咨询软件价款5万元,被告安排分析师金某盘中指导该软件的运用,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后原告支付了5万元,被告未对原告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被告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经营范围。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签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第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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