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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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