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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判决效力部分如何表述?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判决效力部分如何表述?

本刊研究组
Q

编辑同志:

  当前,婚姻无效的案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但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过程中,对判决主文告知当事人上诉权的表述(以下简称结尾处)存有几种看法。


  1.判决书的结尾处,应加上“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判决书的结尾处,同其他判决书一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婚姻无效判决有规定,但此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故此解释无效。

  3.判决书的结尾处留空白,因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明文规定及表述。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请予以答复。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刘水才

  A

  刘水才同志: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内容,申请人只是请求人民法院对婚姻的效力予以审查,明显具有非诉案件的特点。虽然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个人权益问题,但在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出现法定无效情形时,由该婚姻关系引发的问题,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利益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对婚姻无效,除当事人外,其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基层组织均可对当事人的婚姻效力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的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该婚姻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裁决,体现了国家、社会对无效婚姻行为的干预。所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而是非诉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非诉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权。据此,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显然,该条是以婚姻法十条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的,认为该条与婚姻法相抵触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的判决表述没有规定也是不正确的。

  因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于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判决效力部分应表述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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