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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

  •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

  姜传伟 于东业 陈传义

摘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争议颇大。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认为“销售数额”是犯罪既遂标准而非成罪标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关键词 未遂 数额犯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127-01

  所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犯罪主观方面是一种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对于故意犯罪,在这一过程中犯罪有可能出现不同的停止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具体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言,该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这一问题不仅仅是理论界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同时也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尚未来得及销售的,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量刑。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可能存在未遂形态;二是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是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否可能存在未遂形态,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未遂特征方面的原因。从犯罪未遂的特征来讲,行为人大量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尚未出售,或者刚刚出售其中一部分,但销售金额不大,这种情况符合刑法总则之中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一种主要的未完成形态。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具体到本罪而言,行为人之所以购买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目的在于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以获得非法利益。即使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实际销售出去或者实际销售还未达到较大的程度,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仍然已经发生,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导致犯罪未能达到完成形态。因此,否认其为未遂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是与刑法总则之中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的。

  第二,现行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从我国现行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肯定了数额犯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例如,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样,同属数额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自然也应当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对于此类犯罪有的以犯罪未遂论处,而有的则不认为是犯罪,这必然造成司法的不一致,破坏司法制度的整体性与系统性。

  第三,刑法理论方面的原因。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既遂要件而非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建立的,对于未遂的犯罪构成,均没有另外再作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数额”是犯罪的定量要素。这种定量要素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准而非成罪的标准,即使达不到上述标准,也不能排斥成立犯罪未遂的可能。确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是否具有销售的意图,而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得到了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已经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说,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包括未遂)。而销售金额作为一个定量要素,仅仅是反映了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量的大小、危害范围以及其主观恶性的程度,并不能直接决定本罪的成立。因此,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到犯罪所得,构成本罪的未遂。

  对于第二个问题,即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态是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应该强调的是,肯定某种犯罪存在未遂的形态,并不意味着要对此定罪处罚的必然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分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均要求只能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视为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说,在认定犯罪时应当以具体情况为判断基础,结合实际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该犯罪尚处于未遂阶段且货值金额不大的,一般可以认为其社会危害性尚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没有必要作为犯罪处理,由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行为人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尽管其行为处于未遂状态,仍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高铭暄,王作富主编.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作者简介:姜传伟、于东业、陈传义,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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