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诈骗犯罪活动的一些新情况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当前诈骗犯罪活动的一些新情况
当前,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之机,在经济领域内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突出表现之一,就是诈骗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尤其是大案、要案明显增加。这种犯罪活动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干扰了改革的进行和开放、搞活政策的实施,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危害极大。因此,必须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诈骗罪犯。
在新形势下,诈骗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主要有:
一、重大、特大诈骗案件大幅度上升。过去,诈骗犯罪案件多为普通案件,犯罪分子行骗的数额一般是几百元、几千元,数额巨大的所占比例很小。现在,重大、特大诈骗案件的比重显著增加,犯罪分子的行骗数额骇人听闻。例如陕西省查获的刘智生诈骗案,刘犯签订的假合同金额为二亿六千多万元,骗取现金八百余万元。犯罪分子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造成极大的间接经济损失,如产品和物资大量积压,资金积滞。有的企业对内既无资金进行再生产,又发不出工资,对外不能偿还贷款和欠债,造成停工,甚至不得不关闭。
二、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这是当前诈骗犯罪突出特点。如广东省查获的刘浩然诈骗案,刘犯在半年内与十七个省、市和地区签订了一百多份“联营协议”和“购销合同”,总金额近八十亿元,实际骗得预付款一千九百七十多万元。尤其是自一九八四年下半年起,一些“公司”、“货栈”、“中心”纷纷成立,其中有许多是“四无公司”。他们凭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公章、帐号、空白、合同纸等,假“法人”之名,以公开的、合法的形式,四处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经济合同,以骗取公私财物。他们信口雌黄,编造种种谎言,使许多单位和个人上当受骗。
三、一些人假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党、政、军机关之名进行诈骗。这些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营思想不端正,一切向钱看。他们明知本单位不具备履约能力,根本不想履约,利用对方的信任及不加防范的弱点,以单位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对方签订假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他们声称:“赚钱为公不为己,干啥都可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开脱。
四、从单一性犯罪向结合性犯罪发展,与多种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诈骗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犯罪的同时,往往还实施投机倒把、走私、行贿、盗窃、贪污、伪造公章和证件、凶杀等多种犯罪,可谓“五毒俱全”。例如,福建省查获的投机诈骗犯杜国祯,用行贿手段买通财经、交通、海关、政法等部门二十多个干部,半年内与省内省外签订各种“合同”七十多份,总金额达二亿四千多万元;他还从黑市购买美元十万八千元、港币约六十二万元,挟带出境。
五、诈骗对象发生变化。过去,诈骗对象绝大部分是公民。现在则大多指向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乡镇企业更是容易被骗。例如,陕西省查获的王健康诈骗案,王犯与同伙在八个月时间里,先后与六个省的二十多个单位签订了五十份购销合同,金额达三千余万元,骗得四百余万元。被骗的对象中,亦有许多是个体工商业者、个体户、承包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
六、台湾和港澳人员、外国人、华侨入境诈骗案件上升。他们以“热爱祖国”、“支援祖国建设”、“真诚合作”的面目出现,伪装身份,冒充某国某大公司的经理、董事长,采取能够提供巨额投资、合资办企业、提供洋货中的紧俏商品等手段,骗取大量货物或货款。如上海查获的黄奎元诈骗案,黄持某国假护照入境时,身上仅有九百港元,却谎称自己拥有六十亿美元的资本,是某国某大公司五大财东之一和这个公司驻远东首席代表,行骗数额达八十亿余美元和二十亿余人民币,骗到手十万元。
七、网织关系,利用不正之风,打通关节,寻找保护。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单位发财心切的心理和不正之风,投其所好,以能赚钱为诱饵,骗取单位的信任,得到聘书,在大肆诈骗犯罪的同时,给单位一点甜头,一旦案发,就能得到保护。
八、诈骗犯罪手段花样繁多。过去诈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比较单一,多以代买、代卖和代人办事为由进行诈骗,现在则变化多端,花样层出不穷,主要有:
1.假冒“能人”、“行家里手”,以帮助办厂、联系业务、提供技术和信息为幌子,骗取业务费、提成。2.伪造公文、证件,私刻公章,冒充某厂、某单位的业务人员或代理人,以联系业务为名,进行诈骗。3.冒充干部子弟、国家工作人员行骗。4.盗窃、骗取、涂改、伪造各类支票、付款委托书、股票、信用卡等行骗。5.以集资入股办企业、合伙经商的名义,骗取合伙人的财物。6.充当乞丐,讨物要钱,流窜行骗。7.用早已关停并转的单位名义行骗。8.借用银行帐号进行诈骗。9.以代购紧俏商品、代销积压物资或产品,骗取货款或实物。10.以办函授大学、刊授大学的名义,骗收学费、教材费。
诈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虽然多种多样,但并不十分高明,有些伎俩是非常拙劣的,只要人们稍加警觉,是完全能够识破的。可是为什么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逞,一些单位一再被骗呢?其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缺乏应有的警惕,使犯罪分子钻了空子;或是上述人员缺乏必需的对内、对外贸易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他们法律常识贫乏,不懂得或不习惯于依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办事,在洽谈业务和签订合同时,只要有钱可赚,有利可图,就既不审查对方身份,法人资格、供货和付款能力及有无担保,不问标的物是否属于正当经营范围,也不鉴别印章、凭证的真伪。一句话,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真实情况下,为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迷惑,轻率地在合同上签字,盲目地交付货物或预交款项,以致上当受骗,遭受重大损失。
二、在“一切向钱看”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下,一些单位经营思想不端正,见利忘义,为发横财,不惜违反法律和规章制度,搞歪门邪道。如为了赚取手续费,从银行贷款给诈骗犯罪分子经商、做“生意”。只要能钻营、给单位赚钱,不论什么人都可被任用或聘用,委以全权,这就使一些诈骗分子披上了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员、代理人、供销员、采购员的合法外衣,得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部分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对工作极不负责,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漠不关心,玩忽职守,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四、有极少数干部利令智昏,见,利忘义,接受和索取贿赂,丧失原则和立场,与犯罪分子称兄道弟,同流合污,为其犯罪大开绿灯。人民的公仆,成了犯罪分子的“开路先锋”、庇护人。例如,辽宁省查获的投机诈骗犯刘耀堂,他先后用钱和物买通了工商局、银行、司法局、公安局和其他一些单位的负责人。这些人得到好处后,当然“报之以李”,不遗余力地为刘耀堂实施投机、诈骗犯罪提供方便,使其轻易地通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七十余万元,骗得银行贷款四百余万元。案发后,他们又利用职权为刘耀堂开脱辩解,还制造、出具假证明,诬告揭发检举人,试图保刘耀堂过关。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堕落成为犯罪分子。
五、一些主管和职能部门,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有的在批准开业、发放营业执照时,不进行必要的审查,只要申请并按规定交了费,即予批准,发给执照,允许开业。这是“四无公司”大量合法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银行有章不循,审查不严,对贷款申请,不调查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贷款用途,又未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有申请就照贷不误,使几十万或百万元的国家资金流入犯罪分子的腰包。又如,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经济合同鉴证、公证时,不认真审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不仔细审查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合同送来就盖章。这不仅使无效合同大量增加,也使利用合同骗财物的犯罪分子多了一层保护色,更加肆无忌惮。
六、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打击不力。这是当前诈骗犯罪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违法不究。有的单位、组织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违法活动,明明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某些领导却认为是“好人犯错误”,“没有中饱私囊”,极力加以庇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是以罚代刑。一些主管单位、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对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不将犯罪分子移送司法机关,而是以罚代刑:罚款、追回或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职务、开除党籍。殊不知,这种只给犯罪分子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党纪处分的作法,不仅轻纵了犯罪分子,而且在实际上起了纵容犯罪的作用。
三是互相推诱。有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几个部门,哪个部门都想管,结果是谁也不管,有的是在执行法律、政策时,几个部门之间认识不统一,结果是互相推诱,互相扯皮,该管的不管,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四是量刑偏轻。由于刑法中没有对诈骗犯判处死刑的规定,因此,即使诈骗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这是非常不利于打击诈骗犯罪的。另外,对一些诈骗犯罪分子也存在处刑偏低的问题。有的该数罪并罚的没有并罚。
针对上述原因和诈骗犯罪的特点,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其赖以生存的条件。同时,一切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一旦发现诈骗犯罪,该移送的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决不能当作一般经济纠纷或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对于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必须从重、加重处罚。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该并罚的必须并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直接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的刑事责任。领导干部犯罪,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犯罪的,要一样追究刑事责任,严加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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