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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

雇主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能力赔偿,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Q编辑同志: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时,我们法院遇到这样的案例。某日,王某租用张某的三轮车运输玉米,雇佣李某装车。在运输途中,三轮车翻车,将坐在车上的李某摔伤。李某依雇佣法律关系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种损失1万余元。双方服判。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某是困难户,无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而第三人有赔偿能力,是李某选择赔偿对象时发生了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起诉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法院能否立案?对《解释》中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理解,王某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没有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故不能向第三人追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确认了王某的赔偿责任,只是王某没有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应理解为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所以,王某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否则,李某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

  请问上述哪种意见正确?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 王振伟

  A王振伟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其中的“雇主”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并非相同,两者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该侵权行为的终局责任人,应承担最终责任,而且,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并非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前置程序和前提条件。该条之所以规定雇员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为了着重保护雇员利益,使其能及时、充分得到赔偿。

  该案李某已经起诉王某,并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王某的赔偿责任。由于雇主王某并非该侵权行为的最终责任人,故其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与其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无必然关系。综上,我们认为你们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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