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起诉雇主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

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起诉雇主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能否直接受理?

本刊研究组
  编辑同志:

  某企业明知某甲不具备相应资质仍将某工程发包给某甲承建,某甲又雇佣某乙,在施工过程中某乙受伤致残,现某乙将某企业及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因伤残造成的各项损失。对该案是否受理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适用上述规定的时候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前置的问题,即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才能据此诉至法院,适用上述规定。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李建国

  李建国同志: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很多情况下,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不具备赔偿能力,为了保护雇员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显然,如果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人身损害致残的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认定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是必须的前置程序,法院在直接受理案件后,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安全生产事故。如果片面强调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前置,则与保护雇员利益的司法解释精神不符。所以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刊研究组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