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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结合走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之路,保护和改善环境

  • 期刊名称:《中国法律》

继续结合走依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之路,保护和改善环境
  简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宋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
固体废物,也称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繁杂,具有多种危害性,轻者造成经济损失、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重者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甚至威胁动植物和人类的健康和生命。

  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在十年前就全面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修订工作于2003年7月启动,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固废法」。新的「固废法」已公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介绍一下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由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原「固废法」对此未予以明确。新「固废法」增加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1、产品的生产者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即生产者延伸责任,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包括生产过程和生命结束阶段)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一系列工作。对产品的生产者,新「固废法」首先总的要求[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其次,增加了生产者的具体责任,如:生产者生产的有关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生产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此外,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也分别增加了具体要求。

  2、对产品的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新「固废法」也增加了一些具体责任,如: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产品使用者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卫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二、对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提出了原则要求

  中国人口多、居住密度大,垃圾产生的总量很高。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产生情况也发生了变化。过去农村生活垃圾主要是灰土、渣土以及少量的动、植物残渣等,几乎都可以被环境降解;如今农村的生活垃圾增加了报废物品、塑料、玻璃、废纸、砖瓦等难以降解的废物,出现了有毒有害包装物等。

  原「固废法」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未作要求。新「固废法」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新变化明确规定将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也纳入到国务院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同时要求: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2、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保部门和国务院建设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包括农村生活垃圾。

  4、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此外,考虑到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条件还不具备;但在有条件的地方,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增加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三、修改了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方式

  原「固废法」对固体废物进口只规定了两类情况,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货物进口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贸易法对此已经进行了较大修改,原「固废法」规定的废物进口管理方式也需要作相应调整。因此,对原法作了以下修改和完善:

  1、保留原「固废法」[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规定。

  2、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要求,规定对固体废物的进口按照其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高低实行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外贸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检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对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外贸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时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3、增加对进口固体废物标准的要求,即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4、增加规定「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在法律责任方面,除保留原「固废法]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外,针对新修改的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责任调整为:对「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规定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进口固体废物构成犯罪的或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进口者不明的」,规定「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四、明确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终止、变更时的责任

  原「固废法」未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谁来继续承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因此,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留下的废物往往也无人负责,产生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本次针对以上情况增加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3、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五、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管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对环境,特别是对地下水和土壤威胁很大,一旦造成污染,造成的破坏几乎无法逆转。

  鉴于危险废物的上述特性,其污染环境的防治在原「固废法」中就得到了相当的重视,规定了危险废物管理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度、鉴别制度、标志制度、排放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排污费制度以及特别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责任等。新「固废法」针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集中处置无规划和计划、长期贮存不处置、对危险废物的利用缺乏管理手段、应急措施不力等问题,增加了以下规定:

  1、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规划、计划,增加规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述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规定的环保部门报备案,同时向规定的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况。

  2、对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增加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批准。

  3、将危险废物的利用纳入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规定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增加了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手段的规定。

  此外,还增加了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或者退役后的维护资金来源的规定,以及违反新增加的上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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