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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滥伐林木罪适用缓刑有必要增设缓刑义务

  •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对盗伐、滥伐林木罪适用缓刑有必要增设缓刑义务
  刘云峰
  我国是一个国土面积广大,森林覆盖率低,人均林木占有量低的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盗伐、滥伐案件时有发生,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在这些盗伐、滥伐案件中“数额较大”的案件占绝大部分,在判处刑罚时有近三成案件缴纳罚金适用缓刑,而且这三成中有近一半由于各种原因少缴或缴不上罚金。犯罪分子给国家、集体造成的损失难以弥补,而且没有受到实质性制裁。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增设缓刑义务就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缓刑义务,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履行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如弥补损失、交纳公益金、从事社区服务等,使犯罪人用这些行为对社会和被害人进行补偿。尽管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应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由于是否缴纳罚金并非缓刑适用的条件,所以,往往相当大比例的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少交或没有缴足甚至没有缴纳罚金就被宣告缓刑,然后将其释放交付考察,而且没有对其规定其他补偿义务,致使犯罪分子基本上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制裁,这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冲突。如果对犯有盗伐、滥伐的犯罪分子增设缓刑义务,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实质性责任,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这一冲突,改善缓刑适用公正性的不足。此外,是否认真履行缓刑义务,还可以作为检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有真诚悔罪表现的标准之一,在某种意义上解决了目前缺乏评价犯罪人是否确实有真诚悔罪表现客观标准的问题。
  对于盗伐、滥伐犯罪缓刑义务的设置,可借鉴目前法治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采取弥补损失、交纳公益金、从事社区服务等形式。在我国,对无力缴纳或少缴纳罚金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责令其补种盗伐、滥伐林木株数若干倍树木是一种较好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办法。其积极意义在于:首先,能真正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其二,以看得见的方式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心,遏制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发生;其三,将补种树木作为缓刑的考察内容,由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执行,必将使缓刑的考察落到实处,促使缓刑罪犯自力更生、重新做人,培养对社会的责任感。在补种树木的过程中,由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教育、监督、考察,避免了缓刑判而不管的现象,从而更好地发挥缓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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