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基本特征探究
- 期刊名称:《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基本特征探究
【摘要】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单位犯罪的最基本问题。在我国,单位犯罪的界定众说纷纭。其实,单位犯罪的界定应当揭示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较为具体地凸显单位犯罪的独特之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根据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而实施的具有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单位犯罪除了具备犯罪所共有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应当具备如下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单位整体主体;单位整体意志;单位整体行为。“执行职务活动”、“谋求单位利益”不宜作为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刑法》总则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总体性规定,《刑法》分则规定了120多种具体的单位犯罪,使刑法中的具体单位犯罪肯定、明确。
【关键词】单位犯罪 基本特征 刑法规定
Research of crime committed by a unit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单位犯罪,通常称法人犯罪。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由于“单位”概念的包容性更大,包括法人以及非法人的合法的组织机构。所以我国1997年《刑法》采用“单位犯罪”的立法用语。
尽管理论上法人能否构成犯罪依然存在着争论[2],但是现实中法人犯罪的存在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许多国家的刑法立法也确认了法人的犯罪地位。1994年《法国刑法典》,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第一部明确规定法人犯罪的《刑法典》。[3]英美法系国家则较早地在刑法实践中承认了法人犯罪。[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首次对法人犯罪作了规定,其后根据现实中法人犯罪状况,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又分别规定了各种具体的法人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在总则第二章中设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并在分则中规定了可以由单位主体构成的具体犯罪120多种。法人犯罪值得重视,而法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法人犯罪的最基本问题。
一、法人犯罪的理论界定
在我国,法人犯罪概念众说纷纭,主要有如下观点:①以自然人犯罪界定法人犯罪:例如,法人犯罪,是指某些自然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这种观点,否定法人犯罪。[5]②强调法人整体意志与法人名义:例如,法人犯罪,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经法人全体成员或者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授权,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6]③强调法人整体意志、法人名义与法人利益:例如,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7]④强调法人职务活动、法人名义与法人利益:例如,法人犯罪,是指法人的代表或代理人、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8]⑤强调法人整体意志、法人名义、职务活动并法人利益:例如,法人犯罪,是指法人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以法人的名义,根据法人决策机构的旨意,为法人利益实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9]⑥强调法人名义、法人利益并超越法人职务范围:例如,法人犯罪,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自然人为了法人的利益,以法人的名义超越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犯罪活动。[10]⑦强调法人犯罪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例如,法人犯罪,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体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1]
上述法人犯罪定义各有不同侧重,可以大致分为三类:①以自然人犯罪界定法人犯罪。即上述观点一。将法人犯罪视作自然人犯罪中以法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这是对法人犯罪相对独立性的否定,不可取。②列陈法人犯罪的特征。表现为上述观点的二至六。其中,“法人名义”的特征为此诸种说法所共有,而“法人整体意志”、“法人利益”的特征则为多数学者所主张。在列举法人犯罪特征中,对于“执行职务活动”有着较大的争议。观点二与观点三未予承认,而观点六则强调法人犯罪是对“职务范围”的超越。需要对法人犯罪诸特征作一具体分析[12]。③以犯罪的基本特征界定法人犯罪。表现为上述第七种观点。这主要是受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影响。的确,从概念的逻辑关系来讲,法人犯罪隶属于犯罪,但是法人犯罪也有其独特的意义,正是这种法人犯罪的特征,使法人犯罪与非法人犯罪相区别,法人犯罪界定的核心应当表述法人犯罪的特征。
法人犯罪的界定应当揭示法人犯罪的基本特征,较为具体地凸显法人犯罪的独特之处。有鉴于此,并我国《刑法》采用单位犯罪的立法用语,我们主张,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根据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而实施的具有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除了具备犯罪所共有的基本特征(实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形式特征:刑事违法性[13])之外,还应当具备如下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1、单位整体主体:强调单位犯罪主体,以“单位”为具体表现,以“整体”为基本特征。(1)以“单位”为具体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具体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谓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3条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3条第3款)。[14]所谓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进行生产或经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15]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出版、新闻、卫生、体育等单位。所谓机关(国家机关),是指行使特定职权,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军事机关。所谓社会团体,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由群众自愿发起组成的社会组织。包括妇联、学会、工会、共青团等。(2)以“整体”为基本特征:强调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的整合形态,而不是单位成员的具体。“整体”关注的是由单位成员有机整合而成的单一的组织;具体关注的是组成整体组织的诸单位成员。尽管单位整体由单位成员组成,但是由单位成员有机整合而成的单位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单位犯罪表现为由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然而这些人员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其犯罪主体是单位。
2、单位整体意志:强调单位犯罪取决于单位的组织意志。这种意志的具体形成,表现为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单位决策机构作出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也就是说,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根据单位的制度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所表现的意志,即为单位意志,尽管有时这种意志似乎由个人意志所表现。所谓“负责人员”,是指经授权代表单位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主管人员。
3、单位整体行为(利用单位名义实施):强调单位犯罪系以单位的身份进行(属于单位行为)。有的论著否认单位犯罪的这一特征,认为一方面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单位犯罪都以单位名义实施的。[16]其实,所谓“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这并不排除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事实上,在“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中,一部分是单位犯罪,另一部分是非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仅是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而不是单位犯罪特征的全部。“单位犯罪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不等于说“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就是单位犯罪”,两者并非是同一个判断。至于“并非所有的单位犯罪都以单位名义实施”,这要看如何理解“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固然许多单位犯罪并不是明火执仗地打着单位的旗号,有的也的确没有必要声张单位的名义,但是这并不否认单位犯罪系以单位身份进行。所谓利用单位名义,核心意义是强调单位犯罪属于单位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单位的身份实施,具体实施者的行为,是单位整体行为。
我们肯定单位犯罪应当具备“单位整体主体”、“单位整体意志”、“单位整体行为”(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17])的特征,这些特征是单位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而“执行职务活动”、“谋求单位利益”则不宜作为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兹说明如下:
1、执行职务活动:这里有两个问题:执行职务活动的表述是否恰当;是否需要列入有关职务活动的特征。前者承认法人犯罪特征中应当列入有关职务活动的内容(只是如何表述的问题),后者则对法人犯罪特征中是否应当列入有关职务活动的内容提出疑问。①执行职务活动的表述是否恰当:对此有论著指出,把法人成员实行犯罪行为的范围用“执行职务活动”来表述,不够恰当,因为“职务活动”的含义不明确:是指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职务活动?还是在此范围外的职务活动?因而不如用“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外”的表述更为恰当一些。[18]的确,“执行职务活动”的表述不够清晰,可以说法人犯罪是对法人职务范围的超越,正是这种超越使法人行为具有了违法性与危害性。其实,“超越法人职权范围”是较为侧重于对法人犯罪违法性的价值判断,事实上,许多法人犯罪表现为“利用法人职务之便”,从而使法人犯罪具有了更大的能量与危害。“利用法人职务之便”是从行为构成上(方法行为)对法人犯罪的描述,或许也是“执行职务活动”所要表达的本意。不过,即使我们将“执行职务活动”换成“利用法人职务之便”或者“超越法人职权范围”,也不尽然。②是否需要列入有关职务活动的特征:对此我们持否定态度。尽管许多法人犯罪确实是法人利用了其所具有职务之便(利用了法人的职权或者与法人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但是这并不是所有法人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个特征。假如法人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严重危害行为,并符合法人犯罪的其他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排除其成立法人犯罪的可能,也不泛这样的立法例。例如,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等,并未强调单位(包括自然人)构成犯罪时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之便”或在“职务活动中”等类似的条件。另一方面,假如将“超越法人职权范围”作为法人犯罪的一个特征,也会存在同样的困惑。有些单位犯罪的成立,强调职权范围内对职权的利用。例如,我国《刑法》第387条所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就是以“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19]
2、谋求单位利益:也存在两个问题需要分析:是否应当强调谋求“非法”利益;能否将谋求单位利益列入法人犯罪特征。①是否应当强调谋求“非法”利益:有论著强调,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20]反之,也有的论著认为,为单位谋取的利益不能仅限于非法利益,如果为了谋取合法利益,但手段非法,仍然可能构成犯罪。[21]应当说,所谓“非法利益”不是孤立而存在的,它是和行为等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综合价值判断。假如称“毒品,,为非法利益,那是因为这种毒品利益与贩运毒品等行为联系在一起。通常,单位谋求利益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利益的来源—对于未获取的利益,单位采取何种途径去赢得;利益的处置—对于已由单位控制的利益,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利益的去向—对于所获取的利益,是否归属了个人。在这三个方面均可能出现非法情形:单位采用非法方法谋求利益(如,走私);单位违法处理所获取的利益(如,拒不上缴罚没财物):个人非法占有所获取的利益(如,贪污)。[22]不过,这里关键是行为的非法性,是“非法获取单位利益”。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谋求非法利益”,我国《刑法》将之表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对方违法给予本单位好处,即为一种“谋求非法利益”。然而,不论“非法获取单位利益”,还是“谋求非法利益”,其“非法”的特征,宜统一归入“违法性”之中。②能否将谋求单位利益列入法人犯罪特征:通常,单位犯罪是为了谋求单位的利益。也有将此作为法人犯罪特征的立法例:《法国刑法典》(1994年)第121—2条规定,法人………对其机关或代表为其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3]首先,需要明确“谋求单位利益’,的含义。所谓谋求单位利益,是指谋求单位的整体利益,单位犯罪所获归属单位整体而非单位中的个人或少数人,尽管单位犯罪的利益常常由单位的全体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所分享。不过,这种“谋求单位利益”能否成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呢?对此,我们持否定态度。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单位犯罪是为了谋求单位的利益,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单位犯罪均具有这一特征。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总则并未规定单位犯罪须为谋求单位利益,尽管分则的某些条款所规定的具体单位犯罪强调了“谋取不正当单位利益”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93条所规定的单位行贿罪[24],但是多数具体单位犯罪的构成并不具有这一要素。例如,《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所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该罪的构成就不具有“谋求单位利益”的要素。可见,“谋求单位利益”的要素在具体单位犯罪构成中,并不具有始终如一的一贯性。
三、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
1997年《刑法》总则、分则均对单位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1、《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总体性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据此,有的论著对单位犯罪作了界定,指出: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问题。[25]也有的论著《刑法》第30条的立法提出了批评。认为该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已经虚化得不成其为单位犯罪的概念,几乎只是对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宣言式规定,表明立法者放弃了对单位犯罪的定义权。[26]应当说,《刑法》第30条的确并未阐明单位犯罪的特征,基本是对犯罪特征的表述。当然,其强调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这为根据《刑法》分则确定单位犯罪的具体外延,提供了立法依据,使刑法中的具体单位犯罪肯定、明确。
2、《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单位犯罪有120多种[27],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之分类:
就主体而言,单位犯罪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与非纯正的单位犯罪。所谓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96条第1款所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同条第2款所规定的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构成。非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刑法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的犯罪,而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26条所规定的倒卖文物罪,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在单位构成该罪时,即为非纯正的单位犯罪。
就罪过类型而言,单位犯罪分为故意单位犯罪与过失单位犯罪。所谓故意单位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为故意的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绝大多数均为故意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19条所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可以由单位构成,该罪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出境证件管理制度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非此目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过失单位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为过失的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少数为故意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第231条的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该罪主观要件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就行为特征而言,单位犯罪可以分为:与职务活动有关的单位犯罪和与职务活动无关的单位犯罪。所谓与职务活动有关的单位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具有与职务活动相关的要素的单位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危害行为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而这一危害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活动密切相关。所谓与职务活动无关的单位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以与职务活动相关的内容为要素的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37条所规定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客观要件具体包括三个要素: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这些要素,既可以发生在职务活动中,也可以是与职务活动无关。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杨存福)
【注释】
*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1]参见《民法通则》第36、37条。
[2]西方刑法理论对于法人的犯罪能力有四种观点:否定说、拟制说、具体实在说、抽象实在说。我国刑法理论对法人犯罪也存在看否定论与肯定论。
[3]坚持古罗马法“社团不能犯罪(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test)”的原则,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一直不承认法人犯罪。1810年《法国刑法典》未规定法人犯罪,法国19世纪的刑法理论认为,法人不得因为其经理管理人或领导人实行的犯罪而受到追诉与惩处;应当受到追究的,只有法人的代表人或法人机关的个人刑事责任。然而,现代越来越多的犯罪是由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实行的,而法人代表没有支付能力,有必要在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之外。追究法人本身的刑事责任,由此法国现代刑法理论都赞同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参见《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289页。
[4]英国,在1842年伯明翰与格劳赛斯特铁路公司案(Birmingham and Gloucester Rly Co)中,法人由于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定罪。1889年《解释法》(The Interpretion Act)第2条规定:“在本法生效前或生效后颁布的任何关于可诉罪或简易罪的法律中所讲的‘人’,除非有相反的规定,均包括法人团体在内”。因此任何制定法认定“一个人”做某些事情或没有做某些事情为犯罪,那么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法人,除非出现矛盾。参见(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英国刑法》,马清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
[5]参见陆翼德:《试论法人犯罪中刑、民两种性质的交叉关系》,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6期。
[6]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90页。
[7]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8]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1页。
[9]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5—586页。
[10]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页。
[11]参见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27页。
[12]下文详述。
[13]对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理论界提出了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两特征说;三特征说;四特征说。我们主张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14]参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在经济法理论上,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特征: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性活动: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企业系公司的上位概念。企业基本法律形态包括:公司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法律仍赋予其一定的主体资格。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107页。由此,值得研究的是,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企业的概念,即单位犯罪主体是否包括自然人企业,或者说当自然人企业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时,是按自然人犯罪主体处置,还是按单位犯罪主体处置,另外,当自然人企业实施《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时,能否构成犯罪。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内容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了说明,但其含义仍不够明确,并且立法上为何并列“公司”、“企业”尚需探讨。
[16]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
[17]作为单位犯罪的违法性,除了应具备犯罪的违法性特征外,按照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即“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也就是说,只有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才能由单位构成。
[18]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页。
[19]详见张小虎著:《罪刑分析(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页。
[20]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21]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22]其中,前两者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后者则为自然人犯罪。
[23]参见《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24]不过,这里的“谋取不正当单位利益”要素,属于主观要件(详见张小虎著:《罪刑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9页),这与“谋取单位利益”主要侧重于客观意义还是有区别的。
[25]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26]参见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7页。
[27]《刑法》分则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条文有:第107、125,1(即第125条第1款,以下表述同)、125—2、126、128,2、128,3、135、137、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51—1、152—2、153-3、152、153、155-3、158、159、160、16l、162、164、174—1、174—2、175、176、177、178—1、178—2、179、180、18—1、181—2、182、186—1、186,2、187、188、189、190、191、192、194,1、194—2、195、198、201、203、204—1、205、206、207、208—1、209、213、214、215、216、217、218、 219、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44、281、288、319、325、326、327、330、332、334、337、338、339、340、341、342、243、344、345、347、350、355、363、364、365、370—1、375—2、380、387、391、393、3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