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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枪支罪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吗?

  • 期刊名称:《法学》

盗窃枪支罪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吗?

戴福康
盗窃枪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如出于过失错拿了他人枪支,发现后随即归还,自不构成盗窃枪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的同志认为:盗窃枪支罪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我认为这个看法值得商榷。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举案例如下:

  某盗窃犯在火车站候车室趁一解放军干部熟睡之际,将其拎包偷走。偷回家后,发现包内除钱物以外还有手枪一支,以后该犯把枪带在身上并继续进行盗窃活动。最后被查获,从其身上搜出枪支等所盗之物。对这个案件,原审法院以盗窃枪支和盗窃罪两罪并罚论处。案犯以没有偷枪动机,不应以盗窃枪支论罪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犯没有偷枪的直接故意,虽然行为的客观后果是盗窃了枪支,不能客观归罪,但私藏枪支不交是故意的,遂以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并罚。对此案的审理反应不一。有的认为原审法院判处是正确的;有的认为二审法院改判是正确的多还有认为一、二两审法院判处都不当,本案只是一个盗窃案,牵连到盗窃枪支、私藏枪支等罪,一般是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一罪从重处罚,也有认为是结合犯,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我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处是恰当的。就如该犯供述,虽盗窃拎包时不知包中有枪,无盗窃枪支故意,但在窃取拎包后发现包中有枪,并非法占为己有(即有了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这就构成了盗窃枪支罪,就应按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两罪并处。如果犯盗窃的其他财物数额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则也可只定盗窃枪支罪。如果该犯在窃取解放军拎包后未及开包翻看内有何物,即被抓获,此时只能以一般盗窃论罪,因该犯不知包中有枪,自无盗窃枪支之故意可言。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怎样看待盗窃犯罪的犯罪故意问题。盗窃犯罪除直接故意外,是否存在间接故意,有的只承认有直接故意的盗窃,不承认有间接故意的盗窃。事实上,在盗窃犯罪活动中,间接故意占相当的数量。对盗窃犯罪来说,希望此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未希望发生此种危害后果,但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有的在盗窃行为开始前有预谋,就已有了明确具体的盗窃目标和标的。如潜入银行库房盗窃人民币,潜入钟表店盗窃手表,潜入博物馆盗窃珍宝,潜入部队、武器库盗窃枪支弹药。但有的事前并无明确的盗窃目标,如在公共场所进行盗窃活动,只是伺机行窃,遇上什么就偷什么,偷到什么就是什么,此中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希望之内的是直接故意,希望之外的放任其发生的,是间接故意。上述这个盗窃分子在偷解放军拎包时,他估计包中有财物,想窃取的是财物(也有可能估计到包中会有武器、文件等物,因其偷的对象是解放军干部),但包中究竟具体有些什么财物,对盗窃犯在行窃时来说却还是一个未知数。盗窃犯有偷包的故意,这个故意的内容自然包括包和包中的一切。他要非法占有的是这个包及包中尚未得知的一切。凡是包中所有的东西,都是他要非法占有的。至于这一切中有无出乎盗窃分子预计之外的物件,这不能作为认定其有无盗窃故意的根据,而只能作为区别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参考。在盗窃分子预计或希望内的是故意盗窃,即使偷窃到财物中有出乎其意料的,在发现后占为己有的也是故意盗窃。对已发现的、知道的以及预计的、意料的那部分财物具有偷盗的直接故意,对预计之外的,出乎意料的那部分财物,则具有偷盗的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那个盗窃解放军干部拎包的案犯,偷后发现包中有枪,无论其开始有无预计到内中会有枪,应该认定当其发现有枪,没有交公安部门,却占为己有时,就有盗枪的故意。当然,此非明知有枪,为盗枪而盗枪的直接故意,而是原来想偷军人的财物,不知有枪,但也应估计到会有意外情况的出现(该案中即为手枪)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这二种故意在犯罪恶意上相比,前者自较后者险恶。这一情节可作为量刑轻重的参考,但不影响定罪。如果把超出犯罪分子原来预计的部分,都认为是缺乏犯罪故意,即使在发现后非法占为己有的,也不认为故意犯罪,这显然是不妥的。

  第二、从危害的后果看,盗窃枪支罪无论出于直接故意还是出于间接故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样的,并不因为是间接故意的犯罪而使盗窃枪支造成的危害有所减轻或去除。论罪科刑也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间接故意的盗枪行为既危害了社会,自应依法论处。把事实上存在的间接故意排斥于盗窃枪支犯罪之外,不利于同盗窃犯罪作斗争。

  第三、定什么罪应根据犯罪侵害的客体。盗窃分子偷包发现有枪,占为己有,这一罪行侵犯的客体既不是一般的公私财物,也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是潜伏着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威胁。盗窃枪支弹药罪所以在刑法分则中特设专条,即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考虑。盗窃分子把枪带在身上,虽未拿出来用之于其他犯罪活动,但并不排斥这一可能性。否则,该犯为什么把枪带在身上呢?有同志提出,如果该盗窃分子后来把枪丢弃河中或埋于郊外,又如何论罪呢?我认为,盗窃分子在非法占有枪支后,其盗窃枪支行为即为既遂,无论以后是收藏家中,带在身上抑或丢弃于野,并不改变犯罪性质,但在量刑时,应根据情节、后果,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盗窃枪支犯罪,须出于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抑或间接故意,都能构成盗窃枪支罪。上述盗窃分子只有在发现包中有枪后立即将枪交与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此说明绝无盗窃枪支的故意(此又不同于中止犯),才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否则,就应依法追究其盗窃枪支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样定罪是不是客观归罪呢?我认为,我们反对的是那种无视犯罪构成的主观条件,不问动机目的,既无犯罪故意又无过失,仅仅根据已经造成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就定罪的那种客观归罪。上述盗窃犯在偷包及包中之物的行为中,是具有非法占有这一犯罪恶意的。对他论罪,就不能说是“客观归罪”。非法占有枪支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威胁,为了确保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对这类犯罪分子从严论处是正确的。盗窃枪支是极为危险的犯罪,根据刑法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并不需要用后来的犯罪来作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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