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约定财产制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约定财产制

马红梅 王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Contractual Property System in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一、约定财产制的确立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时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由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二、约定财产制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约定财产制时,并没有对当事人的选择作种类限制,其赋予了当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但因该规定过于简单,欠缺可操作性,如约定应在婚前还是在婚后、约定后能否加以改变、约定的范围等具体问题均无依据,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感到十分棘手,该制度也形同虚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重视物质利益的观念日益显露和加强,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婚姻家庭关系。同时,个人财产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展,再婚家庭数量急剧增加等等现实情况的出现,使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越来越多。因此,我国不少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纷纷提出立法建议,呼吁完善约定财产制,提高约定财产制的地位,使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真正成为婚姻财产制的两大基本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现行的约定财产制进行完善。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社会之公序良俗

  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应对此作出规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言而喻之意,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配偶权问题,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而产生。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约定必须来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有关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其成熟的立法例。

  (三)明确约定的成立条件

  《婚姻法》仅仅规定约定以书面形式出现是不够的,应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如约定财产所有的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由、约定内容合法等。将夫妻财产的约定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是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四)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

  当事人关于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订立也可以在婚后订立。凡在婚前订立的协议,可以规定自结婚之日起生效;凡婚后订立的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但婚后约定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对财产协议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可以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和撤销,但变更和撤销必须采取以成立时相同的书面形式进行。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规定未经登记、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不具有公示性,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不产生对外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

  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规定竟付之阙如。发达国家对此都有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改,除了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将该变更续写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这样的安排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保证了财产协议的动态稳定,值得借鉴。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