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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网络域名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李红
长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一、域名的法律概念

从技术上来说,Intemet上的每个用户都拥有一个独一无二的IP地址,以确定它在Internet上的位置,但是,它是由数字组成的,对人们来说,极不方便。域名就是用于解决与真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它的结构是一种数形结构,最顶层是顶级域名,再下一层是二级域名,以次类推。上一级域名控制下一级域名的分配。但是,域名与lP地址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同一个域名可以对应多个IP地址,而同一个IP地址只可以对应一个域名。可见,域名即是网址,就是指在Intemet上,用户用以确定其在网上的位置,并与其IP地址相对应的名称。

  域名作为一种字符的创意设计和构思组合,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标识性。域名的产生基础是为了区分各个不同组织和机构,就如同人们以自己的名字来相互识别一样。在互联网上,不同的组织和机构是以不同的域名来标识自身而相互区别的。第二,唯一性。域名在全球范围内独一无二,这也是域名标识性的保障。第三,排他性。这是域名唯一性的进一步延伸。域名一经注册,只要互联网存在,域名所有人不放弃域名并且该域名不被撤销,其他人便休想染指。第四,转让性。域名不能被许可使用,而只能转让。第五,国际性。“网络无国界”的特征,使域名也具有天然的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第六,依附性。域名只能应用于互联网上,有可能随着其物质载体的消失而消失。

  二、域名纠纷的种类及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域名纠纷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域名与域名的冲突;域名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其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最为突出。

  1.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及《商标法》的适用

  实践中,随着以网络为媒介的电子商务活动的蓬勃兴起,对于那些谋求在网络时代扩展自己商业领域、增加自己商品或服务知名度的商家而言,将一个在传统市场上已经树立了较好商业信誉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无疑节约了巨额的广告宣传成本。同时,又轻而易举地扩展了自己网站的知名度。于是,在过去的几年中域名注册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一,抢先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使该注册商标权人丧失了以自己的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的权利。第二,若干商家对同一域名享有不同的注册商标权,其中一个商标权人率先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使其他商标权人无法进行相同的域名注册。第三,现行域名体制中,包含了若干不同的顶级域名,因而在不同的顶级域名下,注册相同的二级域名是可能的。某些商家出于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考虑,在不同的顶级域名下注册了相同的二级域名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其他商标权人使用相同设计作为二级域名的权利。第四,有些商家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抢先注册了为数众多的与其他企业注册商标、商品名称相同的二级域名,然后向相关权利人申请出售,以谋取暴利。综上所述,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主观上恶意抢注。有的企业为了宣传自己,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试图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在。Intemet上以其他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作为自己的域名进行注册,其实质是搭别人商标或商号的便车,获取非法的利益。(2)主观上善意。由于域名注册的唯一性和“在先注册原则”,冲突不可避免。如有的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了与其他企业商标或商号相同的域名,或者企业名称缩写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相同等。由于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密切,人们首先想到用《商标法》解决域名纠纷,而且近年来法律实务中也有这方面的实践。但是,我们应注意到,《商标法》第37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为限。”这实际上从正面限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并且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或“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将商标注册为域名,通常情况下,并不属于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因为,域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标标识,网站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或服务。所以,单从现有《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是难以规制域名抢注行为的。当然,如果被抢注的是驰名商标则另当别论,因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比较大,不仅包括“非类似商品和服务”而且扩展到“企业名称”。域名作为企业在Intemet上的名称,当然也要受到该《暂行条例》的约束。

  2.域名抢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实践中亦有人提出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域名抢注问题,这种主张是有相当理由的。因为域名、商标、商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共同点,是其具有商业识别性。在实践中,被抢注的往往是具有显著标志的商标和商号,这一方面容易引起误解,造成混淆,使人误以为域名和商标、商号之间有某种对应关系;另一方面,被抢注为域名的商标,通常在市场上或特定的消费群体中享有一定知名度,抢注者客观上利用了他人良好商誉或信誉,在网络领域无偿享用、占有了原商标所有人为开拓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所做的努力,并因此妨碍、限制了原权利人进入网络开拓新经济的机会,使其在新经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竞争原则。但在实践中,是否抢注域名即为“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抢注域名的行为,权利人除了要证明被抢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商号相同外,还需证明抢注者通过抢注享有了原商标、商号的知名度、影响力所带来的利益。否则,就不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许多人主张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来解决域名抢注问题。但仔细分析,这两条的着眼点是“商品”的误认,而非“名称”的误认,那么利用这两条规制域名抢注显然不充分。但如果域名抢注者利用他人的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并在网上宣传相同或类似商品,引人误认的,应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子以禁止。

  3.域名抢注与我国域名注册管理办法

  为了对域名的使用进行集中管理以及遏制域名抢注行为,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颁布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为我国的域名注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CNNIC按照“先申请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并且不受理域名预留。应该说这一规定在简化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是比较符合迅猛发展的Intemet的需要的,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惯例。但该《办法》也有不足之处。(1)一方面,该《办法》强调“先申请先注册”,另一方面,又对“在先权利”给予充分的保护,将商标权、商号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网络而不加任何限制。这使得先注册的域名可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其效力的最终确定取决于是否有商标权人提出异议,这就使得域名注册人即在先权利人处于一种不利地位,显失公平。因此,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应分别对待,并有所限制。(2)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注销,但不许转让或买卖。这一规定似乎有助于遏制域名抢注,使那些企图依靠抢注牟利的人无利可图,但这一规定也忽视了域名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

  三、我国企业针对域名纠纷应采取的对策

  在网络上,域名是商业竞争和网络营销中重要的策略性资源,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应对域名充分重视并切实保护,否则将对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对策主要有:

  1.企业应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要进入信息化社会,参与国际商业竞争,把握稍纵即逝的商机,就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商业手段,而计算机和网络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部分。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截至2000年6月中旬,在CNNIC注册的CN域名量已突破10万个,而1999年12月CN下注册的域名数只有48,695个,不到半年时间,该数目就翻了一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很多企业至今尚未认识到域名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还未产生在网络上抢占位置的意识,甚至任由他人将自己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一些中国品牌如SANXING、健力宝、长虹等,已被国外企业抢先注册为域名,以至这些企业不能顺利进入网络,失去了很多商机。香港某公司抢注北京亚都公司的域名后,却要亚都公司每年向其交付1.5万元的租用费,而我国国内注册域名费用仅为1500元。因此国内企业应尽早注册域名,早注册,早受益。

  2.在商号、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变通注册,即注册与已有域名相似的域名。例如:大宝公司在“dabao”已被注册后,新注册了“dabao——sanIu”为自己的域名。这些做法很好地捍卫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一级域名的数量十分有限,我国的很多企业已失去了在一级域名下进行注册的机会,此时,企业可以及时注册二级域名,即在现有域名之后加上所属国家的简称。

  3.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后,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救济。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他人不得冒用和干涉,而使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字符作为域名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他人名称权的侵犯,应负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注册了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又可依《商标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同时,将他人名称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进行注册,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企业可援引上述法律规定,将抢注者诉诸法律。此种解决手段只能用于国内抢注。对于发生在国际领域的抢注,只能由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4.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域名转让协议,以解决纠纷。由于域名的唯—性和注册在先原则的影响,出于巧合或其他因素,一个企业注册了与其他企业名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这是很难避免的。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注册,并非出于恶意抢注,因此,对于他人在先将与本企业名称、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下可采取协商的办法实现域名转让。

  5.企业在域名的命名上,应慎重选择,既要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相关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到域名的商业价值,使域名与企业的其他无形资产相辅相成,互相映衬。一般来说,域名应与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统一。既充分利用本企业已有的商誉,又防止他人搭便车。如果企业尚无商标,则可以在注册域名后,将该域名及时注册为商标。域名应以简单明了为原则。因为域名是英文命名的,在选择字母时,要兼顾国内外用户方便使用。同时域名的确定要尊重国际上的分类标准,商业企业应使用COM通用顶级域,教育机构要使用EDU,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6.对于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来制止他人的抢注行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主要是扩大保护范围,将他人在不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其他企业的商标也作为侵权行为加以处罚,这就是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我国《商标法》虽然尚未采纳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但在商标实务中已有类似的做法,而且对驰名商标已规定了特殊的保护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局颁布了《关于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通知》指出,中国互联网中心应工商局的请求,已经将尚未在该中心进行(20M、CN域名注册的我国驰名商标共32件。以CNNIC名义在COM、CN域名下注册,并预留两个月,在此期间,有关企业可以与CNNIC联系,办理注册事宜。这一做法很好地保护了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利益

  作者 长春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邮编 130022
  【参考文献】{1}王范武:《域名纠纷案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12期
  {2}吴登楼:《恶意抢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11期
  {3}尹学新:《谈谈域名的法律问题》,《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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