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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蒋志培
最高人民法院
(前接第八期)

  二、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1.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条件

7·19案例:《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权人为Y与L。该项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复合式卷帘门,特征在于复合连板由断面形态及尺寸完全相同的两块连板穿套在一起组成。2.上述的复合式连板的厚度为10—30毫米,宽度为50—250毫米,长度为声一15米,两块相邻复合连板间夹角变化范围70—180度。3.上述复合式防火卷帘门特征为复合连板的材料为低碳钢板,厚度为0.5—2毫米。C门窗厂生产一种防火卷帘门并进行销售。该产品有如下特征:将两块两端弯曲形状及尺寸完全相同的复合连板穿套在一起,其中的一块复合板中间位置添加了一个90度的槽。Y与L以C门窗厂侵犯自己专利权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C门窗厂答辩称其生产的防火卷帘门窗的技术特征、产品结构等都与Y、L的使用新型专利不同,不存在侵权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将C门窗厂生产的复合式卷帘门与Y、L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对比,虽然C门窗的产品在其中一块复合板中间添加了一个槽,即在Y、L专利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技术特征,但仍已经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为工商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害者享有有效的专利权。一项发明创造只有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以前,或者专利期限届满后,以及专利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后,行为人实施的专利行为不构成侵权。

  2)行为人实施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专利权人许可,如书面许可、口头许可或者默许等,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以工商为目的,或称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和使用的行为才构成侵权。如果某人仿制一件专利产品家庭燃汽灶,安装在自己家中作为炊事用具,就不构成侵权。

  4)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指不属于专利法对专利权规定的若干限制情形的。这些限制一般有以下几种:(1)使用或者销售专利权人售出或经专利权人许可售出的专利产品;(2)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但使用或者销售者应当不知道该专利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并售出的;(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6)行为的完成是根据国家授予强制许可等。

  在前述案件中,Y、L先生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有效专利权;C门窗厂未经他们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符合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构成条件,法院认定C门窗厂构成侵权是正确的。

  2.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7·20案例:英特莱格公司与乐高海外公司共同生产经营乐高系列玩具,英特莱格公司负责系列玩具的设计、制造,乐高海外公司负责系列玩具的销售。英特莱格公司于1986年至1988年间,先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桶”、“玩具栅栏”、玩具飞机座舱等六项外观设计专利,均被授予专利权。宝高公司生产销售了与英特莱格公司“玩具栅栏”等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以及与原告“桶”等两个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英特莱格公司向N法院提起诉讼。

  N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高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英特莱格公司的专利权。1996年9月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宝高公司承认侵犯了英特莱格公司专利权等权利,承诺在《法制日报》和《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英特莱格公司2万美元,并在法院监督下销毁所有涉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与模板,不再生产侵权产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即指不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只要在制造的产品中完整地使用了他人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构成侵权。

  2)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当注意如果使用者主观上不知道所使用的是侵权产品,则不属于侵权。对于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侵权。

  3)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也要求销售者明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才承担侵权责任当专利权人告知销售者其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时,销传者仍坚持销售的,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进日专利产品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某种技术在我国受专利法保护,在其他国家用此种专利技术制造相同的产品进口我国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这种专利产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侵权行为可以视情况认定为进出口双方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

  5)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是指采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的目的和效果。只要特定的使用包括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这种使用行为就是受专利保护的行为。但是如果有人将专利方法跨技术领域运用,并且在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中又未记载这种跨领域用途,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则不构成侵权。

  6)使用、销售或者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采用专利方法直接制造产品也受专利法保护。这是一种方法专利延及到对产品的保护。

  7)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冒充他人一专利产品,以及在非专利产品的)“告或者说明书中,谎称是专利产品,都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在前述案例中,宝高公司之所以承担侵犯英特莱格公司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是由于英特莱格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宝高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了专利产品,属于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3.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7·21案例:Z研究所取得“保温消音承压玻璃棉风管”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9月Z研究所将该专利技术许可P厂使用。双方合同约定P厂只能在本厂范围内使用该技术,不得转让该项技术。1992年4月P厂与X公司合资成立D公司,D公司使用了Z研究所前述专利技术,并在宣传材料上称该专利系由Z研究所转让给D公司的。1993年3月D公司与F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双方约定D公司提供“棉风管专利技术”,F公司付D公司人民币10万元使用费。Z研究所以P厂、D公司侵害专利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P厂一未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围内使用Z研究所专利技术,而是允许D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已构成许可他人实施Z研究所的专利,是一种擅自实施转让他人专利技术的专利侵权行为。D公司实施Z研究所的专利,与P厂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D公司将专利技术许可第二方实施的行为,又构成单独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经法庭调解,研究所与P厂一、D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终止Z研究所与P厂的转让合同;二、停止实施侵害专利权行为;三、D公司赔偿Z研究所人民币20万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法行为人侵犯他人合法所有的专利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停止侵权,是指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赔礼道歉,是指在一定范围和场合侵权人向专利权人表示歉意,以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非财产的或商誉的损害。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它是指由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金钱的方式以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财产损失。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中国法院通常采用三种方法: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或使用侵权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额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的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3)以不低于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赔偿额。对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合法的计算方法中国法院也予以认可。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责任

  7·22案例:L机床厂获得“一种弹性锯削锯带的导向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S公司在制造、销售的带锯床中使用了该项专利技术。IJ机床厂要求W市专利管理局处理。在处理中,S公司承认其在制造、销售19台卧式带锯床中安装了弹性保护装置,从原理上落入L机床厂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并承认因此获利34416元。但与L机床厂达不成赔偿损失的协议。W市专利局作出处理决定:一、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不得再制造、销售该类产品;二、S公司赔偿L机床厂人民币34000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除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外,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责任,即指通过专利行政保护程序使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处理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将其作为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审理,专利管理机关原来的处理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前述案例中,L机床J一的专利受到S公司的侵犯,L机床厂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正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通过通过行政保护程序使S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中国专利法的这项规定,实质是使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司法和行政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根据专利法63条第2款的规定,可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的一至三倍的罚款。应当说,专利法此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和罚款的责任形式,特别是罚款,更能体现专利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专利权的合同责任

  7·23案例:x公司的节能空调器技术是经中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H材料厂与X公司签订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向。双方约定:由x公司提供节能空调器专利技术及技术培训和指导,H材料厂组织生产,准时支付S公司技术转让费。签约当天,X公司向材料厂提供了生产工艺要求、验收标准等技术资料。10日后,H材料厂派人与X公司协商修改合同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H材料厂以其无空调器的生产经营范围为由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X公司答辩称其已履行了合同,由于H材料厂违约造成损失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与H材料厂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系由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鉴于在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均不愿再履行合同,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但H材料厂未按时给付技术转让费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合同终止履行;H材料厂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涉及专利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的范围,受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规范和调整。专利技术合同的种类主要为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等。根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专利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专利技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所谓全面履行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按照合同约定,在适当的期限、地点,按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二是履行合同义务,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这是全面履行合同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专利技术合同,受法律保护。除了发生技术合同法24条所列情况之一,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一方可依法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拒绝履行合同。

  3.违反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专利技术合同法律约束力的集中表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没有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专利的合同责任,即指当事人不履行专利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行为。专利合同责任的种类主要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在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仍然具有合同履行能力而对方当事人仍要求其履行合同时,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要求违约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工作,以避免或者减少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是违反专利合同最重要的合同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作为违反专利合同的损失赔偿额。技术合同法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是:

  1.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作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不论损失是否发生,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支付违约金,该支付的款额作为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后,不再另行赔偿损失。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2.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由违约方补偿违约金不足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部分。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计算从其约定;如未约定,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损失赔偿额。

  4.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违约金的功能以保障当事人不因对方违约受到损失为限,不能给当事人带来比履行合同的收益更大的利益。

  在具体处理某一专利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时,还应当考查每类专利合同不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专利转让合同,此类合同是转让方将其所有的或者持有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对专利转让合同该项主要义务应当理解为:

  (1)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主要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转让方没有义务向受让方提供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受让方需要转让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的,必须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2)该项法律规定不影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对于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当事人也必须履行。对于约定义务,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专利转让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才能依据技术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判断某项专利转让合同违约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其他不履行约定义务责任的,也应依约定承担责任。专利权转让方有责任保证专利权的合法性,一旦专利权被宣布无效,该专利从开始时便没有法律效力,受让方有权请求返还价款。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受。对于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四)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

  7·24案例:1993年10月2日中国专利局授予P先生“摩托车无限变速轮”实用新型专利权。R机修厂为打开市场,在自己生产的摩托车变速轮产品上使用了“摩托车无限变速轮”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该厂生产的变速轮

  一与P先生的专利权毫无关系。R机修厂为此获得了高额利润。P先生发现后提出控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的规定判处R机修厂负有直接责任的厂长O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判处R机修厂罚金2000。元;R机修厂赔偿P先生经济损失23万元。

  侵犯专利权的刑事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施以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自己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以使公众误认为专利产品的行为。根据刑法216条的规定,对犯有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刑罚。法院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前述案例,R机修厂的行为即是一种典型的假冒专利的行为。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该厂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该厂‘的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为: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公民、法人等实施了该行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犯罪侵犯的客体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和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秩序;3.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且以营利为目的;4.本罪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必须有实施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且非法获利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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