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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可否在起诉第三人得不到全部赔偿的情况下起诉雇主,要求雇主承担不足的部分?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

赔偿权利人可否在起诉第三人得不到全部赔偿的情况下起诉雇主,要求雇主承担不足的部分?

本刊研究组
  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实践中,第三人造成了雇员人身损害,雇员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执行阶段,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赔偿,因此雇员又向法院起诉雇主,希望雇主承担不足的部分。请问法院是否应该受理雇员对雇主的起诉?若受理该起诉,雇主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柴修峰

  柴修峰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涉及到的实体问题是不真正连带之债,即受害人在执行职务中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雇主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两者责任的原因一是基于侵权,一是基于雇佣关系,发生原因不同,但给付对象、给付内容一致。按照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原理,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受害人的请求权获得满足,实体权利已经得到保护,受害人不能就同一损害向另一责任人主张权利,即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我们认为,由于两者诉因不同,法律关系各自独立,所以在诉讼程序上受害人仅能选择其中一个诉因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后,受害人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对另一责任人提起诉讼。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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