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能否以注册资金与实际投资不一致为由,认定股东出资不实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能否以注册资金与实际投资不一致为由,认定股东出资不实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Q

  编辑同志:

  甲公司有乙、丙两个股东,某政府批准甲公司成立的批文中曾经明确:注册资本以总投资为准。该公司总投资在2000万元,但最后注册资本却为1200万元,注册资本不实为800万元。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认为乙、丙两公司虚假出资,请求追加两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乙、丙两公司1200万元的出资已经到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红

  A

  李红同志: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如果采取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就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见,注册资本无论是发行资本也好,实收资本也好,均以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为准。至于实际投资,则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最终投入的资金总额。公司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往往并非认缴的资本这一块,可能还会多投,对于多投的部分,企业可以作为向股东的负债而存在,因此,企业实际投资总是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丁公司认为应以实际投资额为由计算注册资本,混淆了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之间的区别,不应支持。

  本刊研究组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