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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同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如何定罪?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

滥伐林木同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如何定罪?

本刊研究组
  Q

  编辑同志:

  被告人谢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营造针叶林,对其自留山山场上的阔叶林及香樟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谢某某滥伐阔叶林36.1754立法米,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8株,折合立木蓄积5.821立法米。在审理过程中,对谢某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某主观上为造林,无证采伐阔叶林,数量较大,在此过程中又非法采伐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情节严重,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同时触犯刑法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谢某某的行为应择重罪处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两个客体,无证采伐阔叶林数量达到了较大,同时又非法采伐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情节严重,因此应以滥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请问上述意见哪种正确?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余毛毛

  A

余毛毛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在一次非法采伐中,既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又滥伐其他林木,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滥伐林木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人谢某某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更为适宜,更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本刊研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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