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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典当案件的审理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浅议典当案件的审理

周强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一、典当的概念及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典当是个组合概念,即典与当的组合。所谓典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且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是指一方以动产为抵押,从另一方获得当金,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赎回原物。


  现行的典当,是指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向另一方作抵押,获取一定数量的货币,期限届满后还本付息回赎自己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支付货币的人是典当权人,以自己财产向典当权人作抵押的人是典当人。与传统意义上典当不同的是即便典当人典当不动产,也不是把不动产交由典当权人占有、使用、收益,而仅仅是把不动产的权利证书交予典当权人作抵押。因此,从本质上说,现行的典当更接近抵押借款,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借款。二者的不同处在于若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在典当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不回赎即绝当,则典当权人必须承担典当标的物的价格风险,即形成绝当时,典当权人获得典当物的所有权,而不论其价格相对于典当时是涨还是落。而抵押借款,借款人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抵押权人则不能当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只能以抵押物作价或变卖而优先受偿,受偿后多余部分仍须返还抵押人。

  典当的主要特征:1.典当权人依据典当合同支付典价。典价一般略低于典当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一次付清。2.典当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予典当权人作抵押。3。典当期限届满后,典当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回赎典当物。若典当人逾期不回赎,典当权人可依约定获得典当物所有权或折价、变卖优先受偿。

  二、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

  在典当关系中,典当合同是以书面的“当票”形式出现的,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通则的调整。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有效的典当合同,方受法律的保护。

  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

  1.主体是否适格。典当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按民法通则规定,适格的典当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适格的典当权人则是依法定条件成立的法人(如典当公司)。

  2.典当标的物是否属于流通物。武器、弹药、毒品等禁止流通物及易燃易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和赃物等不能典当。

  3.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典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行为人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双方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

  三、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典当价格与利息收取额度问题。由于目前全国对典当价格的确定和利息收取额度没有统一标准,因而各地各行其事。一般情况下典当权人支付的典当价格都大大低于典当物品的实际价值,而利息则高达6%—8%。因而在诉讼中,典当人常以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典当合同。对于这一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典当的价格是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双方自愿协商后确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该价格相对了典当人的回赎而言也是公平的,因而认为撤销于法无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典当价格与典当物品实际价值若相去太远,则违反公平原则,因而应当撤销,笔者认为:虽然典当价格是经典当人及典当权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典当人一般都是在情势比较紧急,出于无奈的情况下才典当物品,典当人典当情势的危急性已决定他在与典当权人对价格的协商中已不可能地位平等,典当权人压价典当,并且对典当期限规定得又非常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典当人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回赎确实十分困难。因此貌似公平的回赎实则并不公平。从这点来说,典当权人难逃乘人之危之嫌。而且一旦典当人到期不能回赎典当物品,无疑典当权人便能由此赚取高额利润,也与我国现行有关经营政策相悖。因此撤销并非于法无据。处理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由立法机关尽快规定典当价格与实际价值差额的幅度,以使执法有据,避免随意性。这个幅度一般设定在70—80%之间较为妥当。若过高,会导致典当人在典当期限届满后不愿回赎物品,徒添讼争。至于利息收取额度,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3倍的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因为若利率过高,容易导致高利盘剥,影响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2.典当物品的回赎问题。对在典当合同中载明典当期限届满,典当人逾期下回赎典当物作绝当的,应按约定处理,典当权人因典当人逾期不回赎而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典当物品的所有权,且承担价格风险,这在审判实践中看法比较一致。如若典当合同中未载明逾期不回赎作绝当的,逾期不回赎能否视为绝当?对这一问题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不可。其理由是:合同中未载明的条款,表明双方签订合同时意见并未一致或无此意向。这时即使典当期限届满,典当人不回赎也不发生典当物所有权转移、典当权人只能以典当物品折价或变卖,优先受偿,且典当权人不承担典当物品的价格风险,折价、变卖价款不足时,典当权人可以向典当人追索,反之若有余款,则应退还典当人。
  【注释】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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