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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关于单位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任全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法修订根据打击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和突破,也为司法机关严惩单位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试图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单位犯罪中的一些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娜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独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一词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有多种解释,含义不太明确,但在刑法中,它就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谓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谓企业,是指除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以外,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私有等各种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是指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是指依设立的各种基金会、学会、协会等。

  认定单位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一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私有公司、企业。有的同志认为,私有公、企业的属个人所有,其犯罪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等于为私有公司老板、私有企业主个人谋取利益,因此,按个人犯罪处理即可,如果对其按单位犯罪处理有可能轻纵犯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认为私有公司、企业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刑法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没有限定公司、企业的性质。而且从立法原意看,处罚单位犯罪,实质是处罚法人犯罪。刑法之所以用单位犯罪的称谓,主要是考虑在我国除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法人组织,其犯罪也要适用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因此,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外延比法人宽,换言之,单位包括法人。作为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法人资格的私有公司、企业,应当属于单位的一部分。

  第二、私有公司、企业与个人不同,尤其在财产上,私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与企业主个人的财产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一些私有公司、企业拥有上百、上千甚至上万名职工,其犯罪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犯罪的范畴,只有按单位犯罪处理,才更为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鼓励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私有公司、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都受到我国法律同等的保护,其犯罪也应当受到同等的制裁。

  第四、修订后的刑法对大多数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的规定与个人犯罪没有区别,即“依照前款的规定(指对个人犯罪的处罚规定,作者注)处罚”,而且对单位还要判处罚金。因此,对私有公司、企业按单位犯罪处罚,不仅不会轻纵犯罪分子,而其由于大多数单位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其判处罚金,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二是单位内设的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犯罪的,也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内设的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犯罪不同于个人共同犯罪,本质仍属于单位犯罪,这也是我国刑法称非自然人犯罪为“单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的原因所在。

  (二)为本单位谋利取不正当利益。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有关政策所禁止的利益。如果单位实施违法行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则不构成单位犯罪。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而且单位犯罪,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单位成员将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谋取的非法利益归自己所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三)单位犯罪必须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体现单位的意志,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是单位犯罪意志的具体体现。所谓单位集体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行为的机构研究决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领导机构研究决定等。如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长刘起山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召集商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搞走私等厂负责人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或者单位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行为的个人决定,如企业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决定等。如果单位内部的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得到授权,自作主张,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它就只能是责任人员的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除非这种犯罪活动得到了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因为行为人基于个人意志,超越职权,不能体现单位意志,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四)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根据刑法三十条的规定,单位能够成为哪些犯罪的主体,只能以法律规定为限,除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外,不能任意扩大单位犯罪的适用范围。所谓“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既指刑法分则的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律采取“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立法例的,属于单位犯罪不难认定,争议较大的是类似刑法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有.的同志认为,该条规定只处罚个人,不属于单位犯罪。笔者认为,类似这种立法例,应属于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这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至于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也不违反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因为刑法三十一条虽然规定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用“双罚制”,但“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对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八的规定,即“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该条犯罪虽然单位也可能实施,但刑法规定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并未明确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的要求,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二、单位犯罪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上述确定单位犯罪的标准,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笔者初步统计,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罪名共计129个,其中:第一章1个,第二章6个,第三章80个,第四章1个,第六章32个,第七章3个,第八章5个,第九章1个,占刑法分则罪名总数431个的31.2%。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第一章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二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赌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六章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倒卖文物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八章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上述单位犯罪按照一定的标准,可分为若干种类。对司法实践较有作用的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按照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可分为单位故意犯罪与单位过失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有的条文还明确规定仅处罚单位故意犯罪,对单位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三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但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也有少数条文规定对危害严重的单位过失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和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既可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刑法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根据某一犯罪是否由单位构成,可分为纯正单位犯罪与不纯正单位犯罪。纯正单位犯罪,即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不纯正单位犯罪,是指某一犯罪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个人构成,如刑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等。刑法分则规定的绝大多数单位犯罪都属这种情况。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来讲,如果单位犯罪是由负责人决定的,该决定实施犯罪的人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单位犯罪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则主持决策或者主要决策人员或者分管领导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在单位决策过程中反对犯罪或者没有积极主张犯罪,只是一般同意,没有具体负责单位犯罪实施的一般管理人员区别开来,后者对单位犯罪未起主要决策作用,不宜以犯罪论处;同时,也要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因官僚主义而对下属所实施犯罪行为应当知道而不知情的人加以区别,后者因没有参与犯罪决策,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渎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董事长、厂长、经理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一般工作人员。单位犯罪往往涉及面广,一定要注意刑事政策。只有那些在单位决策、具体实施中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人,才能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只是依其职责消极地执行单位的决定,甚至根本就不知道行为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正确适用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以自己的犯罪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理应受到刑事制裁;另一方面,单位犯罪意志的形成和危害行为的实施,都要通过单位内部责任人员有意识的活动进行,没有责任人员,也就没有单位犯罪,因此,目前世界上多数立法例均对单位犯罪规定“两罚制”。我国刑法三十一条的规定也借鉴了外国立法经验,原则上对单位犯罪规定了“两罚制”,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即“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司法机关在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循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分则对“两罚制”的规定主要有二种方式:一是对多数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如刑法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是对少数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另行规定较轻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如刑法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第二款规定了单位犯本罪的法定刑,后者较前者要轻些。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单罚制”的规定。“单罚制”,即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本身。我国刑法关于“单罚制”的规定,均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且除刑法一百零七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极少数不纯正单位犯罪外,其他只存在于纯正单位犯罪中。如刑法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等。
  【注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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