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被告人应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

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被告人应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刊研究组
编辑同志:

  我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我院依照刑法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对被告人应否剥夺政治权利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五十六条规定列举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中,并不包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分子,故不应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五十六条规定列举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中虽然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从该条内容看,既然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就说明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仅指该条列举的6种,只要是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刑期又在10年以上,应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理所当然地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予解答。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梁远文

  梁远文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如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刊研究组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