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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公司清算的民事责任

  •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在公司清算司法实务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充分发挥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将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及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司法实践,建构一个现行条件下相对完善的公司清算民事责任体系,使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主体承担财产上的不利益。

  一、公司清算主体及其民事义务的确定

  (一)清算主体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也就是说明确了清算义务的存在,对于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其清算主体的确定,可以按照以下思路把握:公司章程中明确清算人的,依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清算人的,按照公司类型来划分确定: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因此,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的义务。

  2.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是清算义务人。

  3.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清算人,章程又未指定清算人,那么依照公司法理论,董事会是股东的代表,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因此,董事会应当是清算的主体。

  (二)清算人的清算义务

  1.程序义务。只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到认真执行,公司清算的目的才能实现。因此,清算人首先负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

  2.对公司的义务。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过程中,其义务原则上与董事相同。这是因为公司进行清算的目的,在于了结公司业务,而且为完成此项任务,仍可暂时经营业务,清算人的工作性质就是在于取代董事职务以执行清算事务。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属于委任关系,故清算人与公司亦属委任关系,更由于清算人一般均获取报酬,与公司间属于有偿委任关系,因此在行使职务时,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对第三人的义务。主要指清算人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义务。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中,是公司的负责人。因此,清算人对于清算事务的执行,须尽注意义务,如有违反法律,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与公司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清算主体的责任体系是基于清算主体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而衍生出来的各种责任所组成。其中清算责任是清算主体的基础责任,并因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衍生出清算主体的赔偿责任、清偿责任,直至滥用公司人格而产生的直索责任,下面分别论述。

  二、公司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

  (一)清算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清算责任就是清算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所谓的清算义务,是指清理清算法人的财产,了结清算法人缔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将其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的义务。清算责任不能归属于传统民法上的几种责任类型,而是“创办公司”这一先行行为的必然衍生责任。清算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在清算主体不履行时,法院无法强制其履行,而只能通过替代履行或者支持权利受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追究清算主体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二)清算责任的实现

  按照公司法法理,公司必须经清算后才能彻底退出市场,因此,公司一旦解散后,就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限内进行清算,如果清算主体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启动清算程序,那么债权人、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由法院指定专业人士作为清算人,在法院的主导下实现清算责任,由此而增加的清算费用应由清算主体向公司赔偿。公司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债权人不申请法院进行清算,而只是提起对已解散公司的给付之诉,此时法院应作如何处理呢?如果仅仅判决公司承担债务,由于大多数清算主体将可能不清算,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保护。同时公司和清算主体的一些如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作为债权人而言在起诉时可能难以知道,必须通过清算程序才能知晓。此外按照公司法法理,公司解散后,清算期间对公司的执行和诉讼均应当停止,目的是为了保证给予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依此法理,当债权人提起给付之诉时,法院就应当审查公司是否进入了清算程序,如果已经进入清算程序,证明清算主体正在履行清算义务,该案应当予以驳回,债权人的债权在清算程序中解决。如果尚未进入清算程序,法院就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债权人、股东应当申请法院,或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清算主体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清算义务。如果清算主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清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算的,则法院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由此而增加的清算费用应由清算主体向公司赔偿。

  三、公司清算主体的赔偿责任

  (一)赔偿责任的概念及性质

公司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清算赔偿责任是指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后,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以赔偿的责任制度。此种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清算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清算主体有违反法律规定,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存在,即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事务或未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清算事务,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另外还包括清算主体不适当地执行清算事务,侵犯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2.清算主体的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直接损失。清算主体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给公司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清算公司有效资产的直接减损。二是公司债务的增加。

  3.清算主体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提出请求的主体

  1.损害单个债权人、股东利益的赔偿请求应由债权人、股东提出。如清算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致使本应列入公司清算范围获得清偿的债权因未申报而无法从公司得到清偿或得不到足额清偿,此时债权人即可请求清算主体给予赔偿。

  2.损害公司财产的赔偿请求人

  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的减损的,因该部分财产不是公司债权人的财产,而是公司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应由公司以自己名义寻求法律救济。公司解散后清算行为终结前法律人格并不消灭,由清算组织取代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法人机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照债的相对性理论,此时只能由公司请求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公司自行清算过程中,往往清算组成员本身就是公司的股东或董事,甚至就是公司的侵害人,他们控制着清算法人的运作,此时期望受控制的公司对他们提起诉讼,实际上根本没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股东派生诉讼或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相关理论,赋予与公司清算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和债权人赔偿请求权,胜诉后,其利益归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当然股东和债权人也可申请法院另行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权利,并在清算过程中通过清算组行使请求权。

  (四)公司清算主体的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债务应由公司独立承担,所以公司解散后,清算主体一般不会承担清偿责任,但在下面几个情形下,清算主体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1.清算主体对公承诺所生的清偿责任

  清算主体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实际上未予清理),或者对公司未了的债务承担责任等承诺的,应当按其承诺内容承担清偿责任,当然已知债权人经通知后未申报债权的除外。这种承诺具有对公承诺的性质,是一种公示行为。因法律并不限制第三人主动加入到债务承担中来,故这种承诺是有效的,在法律上产生了继受债务的法律后果。

  2.清算主体抽逃出资、私分资产所生的清偿责任

  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后抽逃出资、私分资产,应当由清算主体在抽逃、私分的数额内向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救济方法与清算主体侵犯公司财产权时相同。

  3.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所生的清偿责任

  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是指公司的清算主体与公司的人格完全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清算主体控制,丧失了独立的意志能力,成为其傀儡。财产混同、业务混同、机构混同是其三个重要特征。比如,公司缺乏基本的财务账册,或由于清算主体的过错导致财务帐册有重大缺漏,使公司实际上无法清算的,就应以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为由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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