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络域名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互联网络域名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The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Domain Names
我国一些著名企业的互联网络域名被抢注的情况已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一些企业集团还发起召开了相关的研讨会,讨论对域名的保护并寻求对已被抢注的域名进行法律救济。尽管如此,由于对域名的保护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而且国际上也缺乏对这类问题的协调,因此本文将试图对域名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何为域名?
了解域名,首先应对IP地址有初步概念。
国际互联网络作为一种由内部或公开的局部网络(local area networks)、广域网络(wide area networks)、地区及国家网络组成的,并且网络数量正在不断增加的互联网络群,是基于TCP/IP协议的全球性的互联网络。而TCP/IP最早是由美国国防部出于避免核攻击的破坏性后果而为军用计算机网络开发的。TCP/IP提供了这样一种功能,即将一组数据分入多个信息包(packet)或数据包(datagram),并将这些信息包通过任意的联接网络传送至目的地。互联网包含有数百万个提供信息服务的主机,因此希望进入互联网某个主机以获取或交换信息的用户,应知道该机的特定点地址以便进行联系。
IP地址是识别某一主机在网络中位置的有效途径,有人认为它就象某个单位在一个城市中的邮政地址一样。当然,对于实际的信息传递,每个信息包可以选择不同的路线,就象人们寄信通过不同邮车沿不同公路寄达同一地点一样。作为互联网络最低级协议之一的IP协议,只提供基本的传输及寻址功能。它并不注意数据信息包是否到达目的地,而只是通过使用独特的32位二进制数,寻找IP地址(目前新一代的IP协议已将32位地址长度扩大到了128位)。为方便起见,这些数字通常由一组数字表示,例如102.64.96.100。尽管这一寻址形式对计算机而言既简洁又实用,但对人来说却十分枯燥无味。为使用户能便利地确定某一地址,就采取了将一个特定的数字式地址与某个记忆式地址相对应的方式。
目前人们利用的一整套寻址方式,称为域名系统(domain name system,DNS),域名系统在结构上相当严谨,它通过一套定名的域的应用并设定一个独特的地址来运作。由于域名系统在结构上独立于IP寻址系统,用户及网络管理员为方便可以对域进行选择。每一个地址可以映像于IP地址上。互联网用户通常只能看到记忆式的域名,因为在互联网每台主机的交换台能自动地将记忆式域名转化为相关主机场点的数字式地址。
命名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案。其中之一是使用地址所属的地区方案(the geographical scheme),例如这样一个地址:dicey.itlaw.qmw.ac.uk.在该方案中,最重要的域(“uk”)指的是国家——每个国家有一个由两个字母组成的域,虽然有些国家有不只一个域。第二级域是已编制的,它们可用以表明地址所属的编制类型。例如“ac”指的是“学术的”(academic),“co”’指的是“商业的”(commercial),“gov”指的是“政府的”(govermental)等等。第三级域直接指明网络的驻留地址。它可以是网络提供者的名字或组织的名称或其他。最次级的域是由网络用户管理员决定的。域在一个国家是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的部门来分配的(这些部门得到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设立的InterNIC(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授权,可在相关国家进行域名的分配),从而保证了每一地址的唯一性。这些当局可能仅处理某些域址,如″co.uk″,″ac.fr″,″co.it″等等,或可能在分配域时运用它们自己的一套准则。
其二是一种组织方案,即选择性命名方案(the alternative naming scheme)。组织是由最高级的域来定义的。如″.net″代表“网络”(network),″.corn″代表“商业的”(commercial),″.edu″代表“教育的”(educational),″.gov″代表“政府的”(governmental),″.int″代表“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org″代表其他组织等等。例如www.chinapages.com这一域名就是采取了选择性命名方案。其他的域的设定同前述。这一方案由InterNIC直接协调。
认识到域并不必然地指地址所属的国家这一点很重要。无论组织方案或地区方案都是这样,地址所表明的只是哪一组织登记的地址而没有其他的意思。
二、域名的法律问题
随着交互网(www)的广泛应用,用户可能有意无意地在它们的网页中使用了某些已注册为商标的图表、画像或短词,这极可能在某些司法管辖范围内构成商标侵权,因而商标所有人应可对其商标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的发送视同商标被侵权而寻求司法救济。美国Playboy Enters诉Frena一案曾对此类问题作出判决[1]:法院通过研究PLAYBOY标志的特性并分析了Frena使用原标志而产生的混淆可能性后,判决被告George Frena对计算机布告栏提供订阅服务时,因未经原告授权就发送了含有原告在美注册的“PLAYBOY”及“PLAYMATE”商标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然而,域名系统地址作为争论的另一领域,它是否可以视同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的问题,笔者目前尚未看到有何法院曾对此作出任何判决。在互联网的发展初期,某些人登记域名时使用了某个大公司的名称、或大公司的商标、特征、吉祥物等。由于他们已设想到这些域名可能将是这些公司会准备注册的,因此抢先登记注册了该域名。由于InterNIC并非法律或仲裁机构,因此全球性的域名抢注问题日益严重。目前,由佛吉尼亚Herndon的Network Solutions公司运营的InterNlC登记服务部(InterNIC Registration Services,以下简称“登记部”)[2]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登记。在登记域名时,登记部采取了“先来先服务”(first—come,first—serve)的原则,而且限制一组织一域名。登记部曾一度允许公司取得多个域名,但是商标持有人要求对商标派生出的各种名称进行注册的情况迫使登记部恢复了限制“一组织一域名”的政策。登记部只试图确保两个组织间的域名不发生重复,而将商标问题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InterNIC实际上明确地通知域名申请人:“域名的登记并不意味着给予该名称以任何的法律权利,当事方间若存在因使用特定名称而引发任何争端的情况,主张权利的当事方应采用惯常的法律方式解决该争端。”正是由于InterNIc采取了不考虑商标问题的政策,域名的抢注者就充分利用了这一机会。
曾有公司对前述问题寻求仲裁,而仲裁小组裁决互联网址可以作为商标[3]。如果考虑互联网址的特性,那么对此裁决应毫不奇怪了。因为互联网址不仅告知用户有关信息的分布状况,而且由于现实生活中尚缺乏完整的互联网商业地址指南等原因,人们通常还得靠猜测来确定相关公司的网址,因此互联网址还可作为确定有关信息来源的有效工具。遗憾的是仲裁小组的裁决毕竟不能作为司法判例看待。然而在MTV服务网诉Curry案[4]中,我们注意到美国法院认为域名实际上是对数字式部分不实用地址的记忆术,它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不仅仅是一种数据化的邮址,有时它们还兼为布告栏,因此将互联网域名更进一步地类推为“电话号码记忆术”(telephone number mnemonics)。这种类推实际上比将域名比拟为邮址的观点更进了一步。在美国,商标法规定记忆式的字母数字电话码(alphanumeric telephone numbers)可以视为商标,如”1—800—RACE TEAM″是提供服装及一般商品邮购服务的标志。同其他符号一样,在它派生出商标权之前,字母数字电话码应可用于指明货物或服务的来源,这同互联网目前的状况是一致的。MTV服务网诉Currry案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争端并不在于域名是否受商标法管辖,而在于MTV服务网是否具有使用″mtv.com″的固有权利,因此,域名可视同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还只是理论上的推理而已。但根据目前登记部采取的政策:若有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相对应的域名使用权提出异议,则将停止该域名的使用,争议域名将留待争议各方通过法院裁决或通过调解达成的解决方案来确定归属,因此利用商标法保护域名是可行的。
尽管如此,域名系统地址仍然存在着众多的问题:(1)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域名排除了使用大写字母或者不同风格的设计以作出区别的可能性,因此要使域名与众不同十分困难。而根据一般的商标惯例,只要在市场上不引起混淆就允许公司在完全不同的商业领域使用某种相同的标志,因此登记部的政策恰与此惯例发生了冲突。(2)由于登记部拒绝为一个组织注册多个域名,因此对拥有众多子公司的大企业集团而言,因为它们已开发出了众多的商标及标志,这个问题就十分棘手了。除了尽量使最重要的标志得以注册外,目前还没有其它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许多大企业集团试图影响登记部和其它有关的起草现行行为的准则的互联网组织(包括Internet Society及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等组织),最低限度也要寻求将每个子公司的标志注册。但是是否有更有效的方法呢?值得一提的是,麦当劳公司由于取得了“mcd.com”的域名,因而就不能再注册“bigmac.com”的域名。但麦当劳公司却在“mcd.com”域名下通过注册一个记忆式地址“bigmacl.mdc.tom”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开了这一困难[5]。(3)选定某种标志以便从他人的商誉中获利是评价这种标志的使用是否可能导致市场混淆从而构成侵权的条件之一。但是由于域名不能超过24个符号,因此不同名称的公司可能都选择首字母缩略词替代公司的名称作为域名,这就可能出现一个合法抢注的现象。(4)另外,如何避免某个个人出于其他的原因(如非商业性的原因)选择某个大公司的名称作为域名呢?这似乎还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InterNIC实践上只能通过要求个人注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来设置有限的障碍。
三、综述
虽然域名由于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商业标示的性质,理论上其应可视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实践上的困难还在于登记部“一组织一域名”的原则和对域名的申请并不进行商标“混淆可能性”分析的政策。对于企业而言,最重要的还是尽快将主要标志作为域名的一部分呈交登记部登记,而同时对其所拥有的商标应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他人获得类似于该商标的域名。对于其商标或公司名称被抢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甚至包括通过诉讼等手段夺回被抢注的域名。
(作者单位: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
【注释】
[1]见839F Supp 1552,1559—61(MD Fla 1993).
[2]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与三个商业公司分别订立了合同并成立了包括InterNIC登记服务部在内的三个部门,只有InterNIC与域名的登记有关。
[3]Princeton Review V.Kaplan案;参见“Internet Suit Decided”,InterActive week,10 October 1994,at 5;
[4]见876 F Supp 202,(SDNY 1994).
[5]Andre Brunel,“Trademark Protection for Internet Domain Names”
,April 1996,Vol 24,N 0.4,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yer,PPl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