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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论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

苏号朋 鞠晔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消费以其便利、高效、世界性和低成本等优势逐渐为商家和消费者所普遍接受。据2011年1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1]在未来的几十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网络消费将进人空前繁荣的时期,可谓前景无限。然而,网络消费在展现其优越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消费欺诈即是其中之一。2010年3月30日,CNNIC联合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发布的最新《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有4500万网民遭受网络欺诈,占网民总数的11.9%,损失金额达76亿元。[2]由此可见,网络消费欺诈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规制并加强这一领域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从而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一、网络消费欺诈的成因分析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编造、隐匿关键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不恰当的选择并实施消费的行为。网络消费欺诈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成为网络消费的重大障碍,其原因如下。

  (一)信息不对称是网络消费欺诈产生的根源

  在交易行为中,当交易一方无法知悉、监测另一方的行为,或者无法获取另一方的完全信息或获取信息成本较高时,交易双方即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特定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3]在电子商务领域,部分经营者为了已方利益隐藏不利的信息甚至发布虚假信息,产生信息不对称,而一些消费者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意图通过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寻找符合自身利益的商品或服务,由此便形成了交易欺诈。因此,信息不对称是网络消费欺诈产生的基础。网络消费因交易环境、主体、对象、方式的变化,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的难度和成本加大,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网络消费欺诈现象比传统的交易欺诈更为复杂多变。

  (二)互联网的特性为网络消费欺诈提供了便利

  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低呈现度为网络消费欺诈提供了温床。互联网媒介的丰富度和社会呈现度都偏低,呈现非人性化、非社交性、不敏感的特征。[4]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非面对面、易于操控的特性可以非常容易地申请域名、建立网站、发布符合现代消费理念的虚假信息。消费者普遍具有企求以便捷方式购买物美价廉商品的心理,希望通过网络的便捷性找到符合自身条件的消费品,一旦经营者通过网络发布的信息符合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消费者便会降低警惕性,减少或者失去原有的本就有限的洞察力。同时,网络也为消费者受到欺诈后追踪对方身份、获取经营者信息等造成了更大的困难,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利用网络实施欺诈的不法行为。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及网络监管缺位

  在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对于受到欺诈后的维权并不十分重视。由于网上搜集证据和查找交易对象的困难,消费者在欺诈发生后,往往因无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得不放弃法律救济方式,这也使不法经营者更加猖狂。同时,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相关立法的滞后,监督执法部门往往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监管不到位在所难免。此外,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欺诈,仅依据传统市场的监管模式进行管理,不采取有效措施对不法网络经营者加大惩罚力度,则难以遏制网络消费欺诈迅速蔓延的趋势,难以有效地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利益。

  二、网络消费欺诈的典型表现

  网络消费领域的欺诈贯穿于交易的各个环节,具体表现如下。

  (一)发布虚假信息

  这类网络消费欺诈是经营者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捏造自身的良好信誉、夸大商品或服务质量并对售后服务做出保证以诱惑消费者。消费者看到信息后信以为真,从网上支付一定钱财给欺诈方,欺诈方者收到货款后却杳无音讯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描述根本不符,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

  (二)提供虚假身份

  网络的虚拟性使经营者通过网络发布的身份往往无从考证,这给经营者随意提供与其真实身份不符的信息提供了便利。经营者可以通过一定手段伪造其身份,使消费者对其身份产生错误理解从而与其进行交易,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些手段包括制造虚假信用印章、发布虚假资质证明等。[5]

  (三)单方拒绝履约欺诈

  经营者单方拒绝履约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收到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后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保障的行为。这与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单方拒绝履约欺诈中经营者在最初合同成立时就根本没有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意愿。经营者的这种单方拒绝履约不仅将极大地损害消费者利益,也将最终导致市场失灵。

  (四)利用钓鱼网站进行欺诈

  钓鱼网站是近年来一种新型的网络欺诈行为,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发布虚假消息、搜集客户资料,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的行为。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欺诈方式,在当前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网络团购中出现较多。网络钓鱼是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的网络欺诈的代名词,欺诈网站的目标信息包括:用户名、口令、银行卡号、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邮箱地址、家庭地址等。[6]例如,在新兴的网络团购中,恶意团购网站假借“团购”的噱头,让消费者不假思索地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而后这些网站不法分子可直接获取用户输入的个人资料和网银账号密码信息进行获利,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误入钓鱼网站的消费者往往是由于受到物质奖励的诱惑放松了戒备,同时又缺乏对网站真伪性验证的知识和方法而最终上当受骗。

  网络消费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其中涉及的欺诈形式也千变万化,令人防不胜防。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消费,立法和监督部门也应当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加强立法、有效监管。

  三、网络消费欺诈法律规制的比较法研究

  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网络消费欺诈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来规范在线交易、预防网络欺诈。

  (一)美国

  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是美国联邦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执行权力机构,其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FTC在其《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第5条规定,商业中或者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诈行为或者实践,适用于国际贸易以及其中的国际电子商务。FTC的权力范围涵盖了“对消费者造成或可能造成实质的损害,消费者无法靠自己合理地避免这一损害并且不能通过实际的获益而得到补偿的”不公平实践。[7]FTC定义的欺骗性行为主要包括夸大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欺诈性广告、误导性定价以及对产品危险性的不充分披露等。[8]在电子商务领域美国也有统一立法,《统一电子交易法》(The 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和《联邦电子签名法》(the Federal E-sign Act)对在线交易背景下的消费者保护、传统领域规则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适用以及电子签章认证、消费者对在线交易的同意方式等均做出了规定。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在线隐私权,美国曾于2007年《个人数据隐私和安全法案》(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and Security Act of 2007)中提出:1.建立特别的体系对侵犯数据隐私和安全的行为予以民事及刑事处罚,除此之外还对违法行为制定特别的行动方针。例如,与欧盟相似,法案要求对个人数据丢失、被盗或者受侵害时及时通知消费者;[9]2.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公司提出一系列其应承担的义务;3.对联邦机构使用包含消费者信息的商业数据库加强管制从而加大联邦政府处理个人数据所应承担的义务。[10]由此可见美国对个人数据保护做出的努力。近期,美国拟颁布法案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通过这项法案设立企业“行为基准”,将那些可识别的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纳入监管体系。它将建立一个第三方收集、使用、存储和分享用户个人数据的基本框架,防止个人信息在互联网广告及其他活动中遭到滥用。[11]

  为了预防在线欺诈,FTC还专门发布了帮助消费者用以区分正当交易和欺诈交易的指南,该指南为消费者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区分交易是否为“消费者友好型”提供了指导原则。[12]FTC在其“公平信息原则”中建议网络服务商为消费者提供进入个人信息并对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度提出异议的机会。[13]美国政府还建立了专门的网站以帮助消费者认清跨国欺诈、电子邮件欺诈、在线购物欺诈等众多欺诈形式,使消费者对网络欺诈提高警惕性、增强防范意识。同时,FTC逐步增强国际合作,加入OECD国家的国际市场营销监督网络(IMSN),与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与OECD以外的12个国家共同加入“econsumer.gov”项目等,将防范网络欺诈进一步国际化。

  (二)欧盟

  欧盟从成立之初,就致力于制定法律以继承OECD指南中的政策,并通过贯彻实施“硬法”来支持其软政策的施行。[14]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防范网络欺诈,欧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指令。1995年10月24日,欧盟通过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对个人的保护与此类数据的自由流动的95/46/EC指令》[15](以下简称《数据指令》)主要目标是保护自然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处理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隐私权。[16]《数据指令》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强制成员国采纳并执行保护个人数据的立法。《数据指令》规定个人数据只能以具体、明确以及合法的目的收集,并且不能以与此目的不符的方式做出进一步处理。最重要的是,数据处理需要得到被处理对象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这从很大程度上防范了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在线交易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可能性。在对权利和救济的执行方面,《数据指令》要求每一个成员国设立数据保护局(DataProtection Agency,简称“DPA”) , DPA可以受理来自个人或者实体的诉讼并介入调查,必要时可以阻止违反《数据指令》中数据保护条款的行为。DPA还有行政救济的权力,其中包括限制数据流入“违反《数据指令》条款的任何实体”。[17]除了行政救济之外,《数据指令》还规定了对违反成员国数据保护立法的司法救济,成员国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违反《数据指令》的数据处理行为的赔偿责任以及惩治力度。欧盟对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消费者保护非常重视,1997年5月20日,欧盟通过了《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的97/7/EC指令》》[18](以下简称《远程合同指令》),该指令同时特别适用于电子商务,其宗旨是在欧盟范围内协调在利用远程通信技术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该指令要求经营者“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事先披露义务,“应当以清楚易懂的方法,与所使用的远程通讯方式相适合的任何方式”进行,并应“对商业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不能做出承诺的特殊个体(如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则,尽到应有注意。”[19]这些规则对于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帮助消费者获取在线信息以防止受到欺诈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制定法律之外,欧盟委员会还致力于建设由法律执行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消费者群体和数据保护机构组成的欧盟论坛,论坛为加强欧盟内部合作、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及犯罪的风险意识以及制定网络风险预警和管理机制文件和程序做出了贡献。在打击网络消费欺诈方面,欧盟也在逐步加强国际间的融合与合作,与OECD、FTC的合作已经初显成效。

  (三)OECD

  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立于1961年,由包括欧盟大多数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组成。OECD为致力于民主和全球市场的政府相互借鉴政策经验、为共同问题寻求答案、支持有益实践以及协调国内和国际政策提供环境。[20]通过OECD消费者政策委员会(Committee on Consumer Policy,简称“CCP”)的努力,1980年OECD发布了八条原则来保护消费者的数据隐私权:1.数据收集限制;2.数据质量;3.目的说明书;4.使用限制;5.公开性;6.安全防护措施;7.个人参与;8.责任承担。[21]1999年,OECD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The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of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对在线B2C交易的消费者保护设立了核心参考标准,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和经营者消除一些在线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准则在协助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代表设立和实施无障碍交易的在线消费者保护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准则》的目的是鼓励公平交易、广告宣传和营销实践、在线经营者身份准确清晰的信息、经营者产品或服务及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付款担保机制、公平及时和可承受的争议解决和补偿、隐私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教育。[22]2003年,OECD发布了《反跨国欺诈指南》(Cross-Border FraudGuidelines,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原则及通知、信息共享和协助调查的特别条款,还包括消费者保护执行机构的权力、引入私人力量进行合作以及在B2C交易中受到欺诈和欺骗性商业行为侵害的消费者补偿工作等详细内容。同时,《指南》对成员国建立更紧密、更快速、更有效的国内和国际消费者保护执行方案进行指导。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因受欺诈导致的ID被盗问题也日益严峻。2008年,OECD发布了《在线身份盗窃政策指南》(OECD Policy Guidance on OnlineIdentity Theft,以下简称《政策指南》),该文件的目的是详述如何贯彻1999年《准则》和2003年《指南》文件中的原则以加强和发展成员国打击在线身份盗窃的有效战略。[23]《政策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对身份盗窃予以定义,并对盗窃形式和方法进行分析;列举了近年来为打击身份盗窃所做出的努力;对防止在线身份盗窃应当加强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增强数据安全并设立电子认证制度;对成员国内部和国际未来针对身份盗窃所需要做的工作提出构想等。

  从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OECD对于网络欺诈在很长时间内都予以了较高程度的关注,并在制定一系列原则的基础上对成员国打击网络欺诈的工作进行了更广泛和深入的指导,许多成员国在保护在线消费者利益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OECD对未来工作的规划也给其他国家打击网络欺诈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借鉴方案。

  (四)ICPEN

  国际消费者保护与执法网络(the International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Network,简称ICPEN)成立于1992年,是致力于跨国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又一国际组织,该组织包含贸易实践组织和法律执行机构。ICPEN目前由41个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权力机构组成,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共享影响消费者福利的跨国商业活动信息以及鼓励全球法律执行机构的合作。[24] ICPEN支持解决跨国消费者纠纷的活动,但并不为个体消费者寻求具体的补偿。ICPEN的特色之一就是其设立了“清扫日”,成员机构以及非成员机构在“清扫日”集中通过网络对一个特定的主题进行搜索,而每年的搜索主题均会有所不同。清扫活动中的可疑网站将会在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后续执法和教育活动中进行辨识。[25]ICPEN的另一特色是启动了“欺诈预防月”项目,[26]该项目是ICPEN成员方每年组织的一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对消费者和企业进行欺诈防范教育帮助其识别不公平交易以达到自我保护目的。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有所不同,但都围绕消费欺诈这一主题,如探讨引诱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欺诈策略、身份盗窃、钓鱼网站、误导性广告、定价和标价信息的法律要求等。这些活动对消费者防范消费欺诈具有实质性的教育作用。除此之外,ICPEN的跨国争议解决体系也具有可借鉴性。ICPEN为消费者提供两种争议解决方式:1、通过ICPEN管理的网络解决跨国消费纠纷,通过此网络的投诉将在参与的成员国政府机构中共享,由此帮助消费者找到解决方案。2、消费者可以根据ICPEN提供的投诉格式填写投诉资料,投诉资料可递送至消费者所在的ICPEN的当地联络处,随后投诉资料将被移送至消费者投诉的对方的联络处,该联络处会将投诉资料交给被投诉方并促使双方达成自愿解决方案。

  ICPEN虽然是一个非正式的消费者保护网络,但成员国之间通过ICPEN可以互通信息、分享实践经验,ICPEN为打击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不法行为、推动有效的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救济做出了很大贡献。

  四、对我国规制网络消费欺诈的若干建议

  虽然网络消费在我国属于新兴的消费形式,但由此引发的网络消费欺诈问题却日益显著,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机制和法律手段加以规制。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诚信制度建设

  要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消费欺诈,必须从本质上消除其存在的根源。网络欺诈的存在归根结底是由经营者的自律能力较低造成的。如果经营者能形成合法的经营群体共同抵制网络欺诈,那么网络欺诈赖以生存的土壤将不复存在。行业自律机制和政府立法二者相辅相成,对网络消费欺诈的规制将更为有效。经营者自律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其成员进行约束:1.制定行业章程以及规章制度来明确组织内部成员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2.建议真实完善的成员信誉查询系统,包括公司信息及阶段性交易记录、交易评价以及被查处、投诉等信息。3.设立专门的欺诈申诉机构,受理欺诈案件。4.制定行业标准对经营者的信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公布给公众作为参考。5.代表经营者与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组织进行对话,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地深化合作。在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经营者诚信建设也必不可少。要在完善网络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提高经营者的道德认知能力,采取不同形式多渠道地宣传网络诚信的重要性。只有经营者诚信水平的提高和信用意识的增强,才会从根本上促进经营者的自律,从而消除网络消费欺诈。

  (二)建立完善的防范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体系

  防范网络欺诈不能仅仅依靠行业自律,国家的立法监管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没有具有威慑力的法律手段作为惩罚就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欺诈。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特别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以应对迅速蔓延的网络消费欺诈,仅通过《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并不足以有效打击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一些法律规范在网上消费领域仍难以适用,因此应当进一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利益。在制度设计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考虑到法律规范的实用性和可执行性,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在设计法律框架时,应当积极引导电子商务行业向无欺诈交易的目标努力。2.确定网络消费欺诈的主要形式、规制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网络消费欺诈,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领域,可以考虑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网络消费欺诈的成本,同时也对不法经营者具有惩戒作用。3.制定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网络市场准入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4.建立权威的官方在线投诉网站和网上仲裁机构。在线投诉网站可以在各个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当消费者在网站投诉时,投诉资料就会被转发到被投诉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处,由该机构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可更好地解决消费者对在线欺诈投诉的地域选择问题。

  (三)构建完备的第三方信任体系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信任制度尚不成熟,各类第三方信任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第三方信任体系应包括第三方认证和第三方担保制度。目前我国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规模都较小,缺乏大规模和权威性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无法形成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强势信任主体。由此,政府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增强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公信力。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当对网络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网站域名以及经营范围进行全方位考察,实行强制许可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法电子认证印章,并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涉嫌网络欺诈和恶意攻击的网站应及时予以披露,并配合网络运营商进行强制关闭。第三方担保机构主要是指是货币交付第三方担保,即交易平台作为交易的第三方,为交易双方代收交易款,从而防止了交易双方在网上直接交易时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27]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款项先进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网络帐户,在消费者收到商品确认没有发生欺诈后,先将货款打给网站,待买方收到卖方商品并确认没有被欺诈后,第三方担保机构才会将款项转入经营者帐户,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恶意欺诈行为的发生。目前这种交易形式在我国有所发展并逐渐被消费者认可,但这种担保机构并不多,宣传力度也不够广泛,应当进一步推进其在更大范围的规范化发展。

  (四)加强国际合作

  电子商务与其他领域很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无国界性。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消费,由此产生的网络欺诈也遍布全球,仅靠一国之力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加强国际合作防范网络欺诈尤为重要。各国立法目前存在很大不一致性,主要是因为全球打击网络欺诈特别是跨国网络欺诈的行动尚局限于政策和指南等软法的发展,其对成员国的约束力与硬法存在很大区别。没有充分的硬法支撑,消费者的权益就得不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创建一个对各国都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统一平台尤为重要。在国际合作中,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监管,敦促各国形成一定范围内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真实性认证、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以及证据制度等予以特别关注。国际合作中还应当探讨对网络欺诈的管辖问题,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制度;应当加强对违法者的民事和刑事制裁以及对消费者的救济,努力建立公正而适时的纠纷解决制度特别是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并设立统一的争议解决机构。

  (五)增强消费者的网络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不能保证所有经营者都能够遵纪守法,不法经营者总会寻找机会欺诈消费者,因此,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对不同类型网络欺诈陷阱的辨识,加强防范意识。例如,许多新版浏览器包含了cookies管理方案,可使消费者在无意间下载了黑客软件时减少被侵害的风险。许多电脑杂志和网站也提供各种各样的个人电脑保护程序,消费者可以建立防火墙以防黑客入侵以及个人数据被盗。[28]另外,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也应当对典型的消费欺诈通过网络或媒体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增强消费者对网络骗局的辨识度。只有消费者自身能力的提高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保证网络消费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当代社会,电子商务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也为层出不穷的网络消费欺诈推波助澜。因此,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网络消费欺诈也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虽然世界各国都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网络技术的快速更新,一些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目标,并为实现目标做出战略性规划。
  【注释】
[1]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http://www.cnnic.net.cn/dtygg/dtgg/201101/t20110118_20250.htm1, 2011年11月17日访问。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启动‘2010可信网络普及行动’”, http://www.cnnic.cn/dtygg/dtgg/201006/t20100601-13705.html, 2011年11月17日访问。
[3]王月红:“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构建”,载《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年第3期。
[4]张仙锋:《网络欺诈与信任机制—基于交易链面向网上消费者的信任机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77页。
[5]同上注,第69页。
[6]陈显友:“网络购物中欺诈行为分析及防范策略”,载《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年第30卷。
[7]15 U.S.C.§45 (n).
[8]FTC, Deception Policy Statement (Oct. 14,1983), reprinted in 103 F.T.C.174(1984).
[9]Guidelines for the Regulation of Computerized Personal Data Files,G.A. Res.44/132,44 U.N.GAOR Supp.(No.49) at 21 1,U.N.Doc.A/44/49 (1989);ac-cord Morey Elizabeth Bames,Comment,Falling Short of the Mark:The United States Response to the European Union' s Data Privacy Directive,27 NW.J.INT'L.L.& BUS.188(2007).
[10]同上注。
[11]转载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http://b2b.toocle.com/detail--5733076.html, 2011年9月11日访问 。
[12]Jacques deLisle,Elizabeth Trujillo,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ransnational Context,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Journal,Winter 2008.
[15]Directive 95/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16]Supra note 6,Barnes, at 178.
[17]Id.,at 179.
[18] 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of distance contracts.
[19]同上注,第4条第2款。
[20]OECD, http://www.oecd.org/dataoecd/4/21/37353858.pdf.
[21]Virginia Boyd, Financial Priv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A Path to Transatlantic Regulatory Harmonization, 24 BERKELEY J.INT' L L.957(2006),(citing Council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Guidelines Gov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Oct.1,1980,O.E.C.D.Doc C(80)58 final,reprinted in 20 I.L.M.422(1981)).
[22] OECD, http://www.oecd.org/document/18/0,3746,en_2649_34267_44132242_1_1_ 1 _1,00.html
[23] OECD, http://www.oecd.org/dataoecd/49/39/40879136.pdf.
[24]ICPEN, https://icpen.org.
[25]ICPEN, http://icpen.org/for-consumers/what-icpen-does-for-you/international-internet-sweeps.
[26]ICPEN, http://icpen.org/for-consumer-experts/what-we-do/network-activities-1.
[27]徐琳:“网络购物欺诈行为的博弈分析”,载《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28]Erin Suzanne Davis,A World Wide Problem on the World Wide Web International Responses to Transnational Identity Theft via the Internet, 12 WASH.U.J.L.& POL' Y 201,206 (2003); accord Lynn Chuang Kramer,Private Eyes Are Watching You:Consumer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Lessons from Home and Abroad,37 TEX.INT' L L.J.
  416-1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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