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金的计算
-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金的计算
韩崇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科学地界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本文试图从三个角度入手解决问题。首先从横向上分析导致精神损害的所有情形,确定精神损害的属性范围;再从纵向上分析人格权损害的各层次,确定精神损害的结构范围;再通过人格权损害的各种救济方式的分析,确定精神损害的形式范围,从而解决精神损害是否为人格权损害的一部分,是哪一部分,如何处理这一部分等问题,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则根据这一理论得出。一、精神损害是人格损害的一部分
导致他人在精神上受到损害的原因很多,任何形式的侵害,都会使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法律对这些损害都进行救济显然是不可能的,实质上,精神损害不同于其他损害,它与人的感觉、意志、情绪等密不可分,而这些主观因素又是以人格作为其权利载体的,在受到损害时则可得到法律的救济。所以,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至少要符合两个条件;侵害不仅是针对人格的,而且是直接针对人格的。
对非人格权利的侵害能否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呢?非人格权利侵害主要包括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对密切关系人的侵害以及对身份权的破坏。一、对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的侵害,如不履行债务、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等给权利人带来的痛苦有时是巨大的,但这一侵害只有上升为人格权侵害时,法律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某人的宠物进行活剥并强制其观看,以对其进行折磨,在这里对物的损害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财产权的侵害并不能直接引起精神上的损害,只有当人格受到侵害时,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二是对儿女、父母甚至朋友等密切关系人的侵害,对自身造成的痛苦有时也是巨大的。但是这些痛苦并非因致害人的行为直接引起,是间接的,法律不能进行救济。三是身份权是无法侵害的,也就不存在法律救济问题,有的人可能会提出,荣誉权、婚姻家庭关系等身份权是可以侵犯的,如乙获得“产品质量优胜奖”的荣誉,而甲没有获得,如果甲用这一荣誉作广告则侵害了乙的荣誉权,我们认为甲侵犯的是颁发荣誉称号单位的荣誉授予权,而非甲的荣誉权,因为获此荣誉的不一定仅为甲企业,而且不一定一直为甲企业。如果说有侵犯,也只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对好名声的侵占。再如,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也只能因破坏婚姻自由、人身自由、名誉等人格权引起,而不是对身份权的直接破坏。
可见,精神损害只能是一种人格利益的损害。
二、精神安全处于人格权的最高一层
但是,精神损害并不就等于人格损害,而是人格损害的一部分。因此,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必须搞清楚精神损害的客体—精神安全在人格利益结构中的位置。
(一)人格利益的层次结构
有四例。①甲将乙殴打致残;②甲写大字报对乙进行污辱;③甲不经乙的同意,用其照片作广告业务,获利2000元;④甲打匿名电话对乙进行恫吓,致乙精神失常。假定四例都对权利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在①中,甲给乙造成的各种损害有三层;1.身体残疾;2.健康权受到的侵害;3.因之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另外还有对身体进行医疗等所耗费用。在②中,甲给乙造成的各种损害则包括二层;1.名誉权的侵害;2.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在③中,甲给乙造成的各种损害也包括二层;1.肖像权的侵犯;2.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另外,还有乙损失的肖像权使用费。在④中,甲给乙造成的各种损害仅一层,即甲给乙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人格的侵害是有层次的,这是由人格权的层次性所决定的。正如上述所分析的,人格权的客体—人格利益的结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身体利益。人身是人格的载体,身体利益是人格权利的生物基础。因此身体的完整与官能健全等这些身体利益处于人格权的最基本的(最低的)层次。
第二层为中坚利益。这是人格利益的主干。这部分利益即传统意义上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贞操、姓名、名称等。在这里,生命、健康权益尽管以身体为载体,但不同于身体利益,身体利益是动物性的,而生命健康则上升为一种人性利益,我们对身体可以进行医疗,而对“健康”则谈不上。
第三层为精神安全。身体的安全、人格的安全是精神的基础,我们之所以把精神安全作为人格权的最高层次,就是因为精神的损害,基于身体和中坚利益的损害,又高于两种损害。同时,这一层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如④中,他侵犯的客体就是精神安全,而精神安全在第二层中无法归位,无法并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肖像、名誉、贞操、姓名、名称等任何一种利益之中。
由此可见,人格利益是呈倒金字塔形式排列的。中坚利益的损害有时并不因第一层利益(身体)的损害引起,如例②、③、④;同时,精神安全的破坏有时也并不因第二层利益的损害引起,如例④。
(二)、人格的时产利益部分
另外,在人格利益结构之外,还有与之密切相关的财产利益部分。
人格权的损害,有时要造成这部分财产利益的损失。如来自第一层的丧葬费、医疗费及误工费等;来自于第二层的肖像权、名称权等的使用和出让费;来自第三层的精神医疗费等。
我们认为,精神损害是对精神安全的破坏,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有的学者所谓的“精神利益”,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等权利只是人格的中坚利益的获得,所偿付的赔偿金也只是中坚利益损失的赔偿金。只有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的那部分赔偿,才算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的结构
另外,在精神损害这一层的内部,又分为两部分。有四例;①乙在铁路上行走,甲铁路局的火车将其大腿撞骨折;②甲驾车肇事将乙的大腿撞骨折;③甲与乙斗殴,将乙的大腿打骨折;④甲为从精神上折磨乙,而将乙的大腿打骨折。
从这四例来看,乙的痛苦来自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客观致害。即大腿的骨折这一事实给乙造成的精神痛苦;第二部分为主观致害。即甲对乙侵害的主观恶意给乙造成的痛苦。甲的主观恶意程度越大,乙受的精神损害就越大。这一部分是相对独立的,一方面它以第一部分为基础,没有第一部分的客观致害,就谈不是第二部分的致害问题,因为只有主观罪过没有损害行为,就不可能造成损害;同时,这一部分对乙造成的精神损害又是深远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法律上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它最注重心理因素,因此,在精神损害中,痛苦最深层的莫过于心理对心理攻击的实现。所以我们应把这一部分给独立出来。
按致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第二部分又可分为四个档次;(1)无过错的致害。其痛苦仅来自于客观致害,如①;(2)过失性致害。其主观致害程度不大(其痛苦基本来自于客观致害),如②;(3)非攻击性故意致害。指致害人虽然主观上有故意,但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并非其主要目的,如③;(4)攻击性故意致害。致害人在主观上有致他人精神损害的直接故意,如④。
对第一部分精神损害的赔偿,带有补偿性;对第二部分精神损害的赔偿,则带有惩罚性。
三、精神损害有专门的法律救济方式
人格权损害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根据人格利益损害的层次结构来确定。在例①中,法律的救济方式为;对第一层次的侵害主要是用民事赔偿方式,赔偿费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对第二层次的健康权的侵害,主要采取刑事和行政制裁;对第三层次的侵害则属于精神赔偿的范围。在例②中,没有对第一层次的侵害,对其他层次的侵害的法律救济的方式包括;对第二层次的名誉权的侵害,主要采取刑事、行政和非赔偿性的民事的制裁(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对第三层的侵害则属于精神赔偿的范围。
排除人格损害的其他形式的救济方式后,精神损害赔偿的位置便突现出来。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精神损害与一般民事赔偿是不一样的,一般民事赔偿费包括来自人格三层的医疗费、部分人格权的使用费等,而精神赔偿金则专指“痛苦费”。
四、精神赔偿金的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理论是正确计算赔偿金的基础。但在具体计算中,还要解决计算的标准化问题。
(一)、计算的标准化问题计算的标准问题主要解决受害个体与一般的差异、损害度量、价金等问题。
1.精神的一般损害
同一侵害行为给个体造成的痛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大一些,有的人小一些,而一些人则可能没有。个体的这一差异不利于公平地处理精神赔偿案件。为了达到计算的标准化,我们认为应确立一般损害标准,即在同种侵害类型、同种条件、同种程度下,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为一定的量。
2.损害强度的确定
精神损害的强度,是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的一般损害的量。损害强度根据损害类型、致害程度与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
①损害类型。精神损害处于人格中坚利益损害的上一层,精神损害类型可以与中坚层各利益的侵害相对应,形成不同的类型,包括侵害生命、健康、贞操、人身自由与安全、名誉、通信自由、婚姻自由、肖像、姓名、名称、精神安全导致的精神损害的几种类型。
②损害强度的幅度。不同的类型,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程度也就不一样。同时,同一类型的损害之间,也有差异,为此,我们在划分损害类型后,还要确定每一类型损害强度的幅度。
我们研究认为,这一幅度可以参考刑法中关于侵犯人格权犯罪的量刑的基本幅度来确定。这是因为量刑的基本幅度,不包括主观过错较大和较小、情节较重或较轻的量刑幅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这一程度是与精神损害成正比的。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基本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总幅度要大,最高刑为死刑),我们根据这一幅度,来确定人身伤害致人精神损害这一类型的强度幅度。
表一量刑一般幅度与精神损害强度幅度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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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的 ┃ 量刑一般幅度 ┃ 精神损害 ┃
┃ 人格权 ┃ (年) ┃强度幅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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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6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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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 ┃ 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 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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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贞操 ┃ 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 ┃ 0.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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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 ┃ 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 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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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誉 ┃ 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 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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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 ┃ 拘役、1年以下有期徒刑 ┃ 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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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自由 ┃ 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 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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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 拘役,2年以下有期徒刑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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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安全 ┃ 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 3—1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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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 像 ┃ (参照其他因素确定) ┃ 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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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 (参照其他因素确定) ┃ 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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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设定精神损害的单位为度,并规定无损害为。度,死亡为100度。则量刑的一般幅度与损害强度的关系即如表一所示。
特别注意的是,在这里精神损害幅度的确定,只是“参考”量刑幅度,而不是参照,更不是根据。我们在确定精神损害强度幅度后,跟如何定罪、如何量刑不再发生联系,如确定人身伤害的精神强度幅度为0.2—18后,我们将根据损害的各要素确定精神损害具体强度,而不是看致害人是否犯罪,罪量多大。如无过错责任人(不触及刑法)致他人的精神损害,也在这一幅度内确定具体强度。
③具体强度的确定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的强度幅度后,要根据下列情节在幅度内,确定具体强度。
A.痛苦是否引起官能障碍;
B.痛苦是否可以消除,以及消除的程度;
C侵害时间长短;
D.社会形象、声誉的破坏程度;
E.受害人的心理素质、年龄、职业、性别等;
F.致害人的承担能力及主体性质(法人与公民)。
3.过错度
来自主观恶意的致害,是精神损害的相对独立的部分。在计算赔偿金时,致害人的过错度是一个重要参量。我们规定过错度在(0,1)之间取值,则过错度如表二所示。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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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程度 ┃ 过错度 ┃ ┃ 过错程度 ┃ 过错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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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 0 ┃ ┃ 过失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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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攻击性故意 ┃0.1—0.56 ┃ ┃攻击性故意 ┃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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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赔偿额
精神损害的单位赔偿金是指精神损害的一个强度所应偿付的金额。如果某国死亡的最高精神赔偿额(除财产损失费)为20000元,则单位赔偿金为20000元/100度=200元/度。单位赔偿金的确定有利于标准化计算,有利于解决地区经济差异和受害个人差异等问题。
(二)、计算公式
精神损害的总赔偿金额为主赔额与附赔额之和。
1.主赔偿。指对客观致害的赔偿额,具有补偿性质。设a为主赔额;j为具体损害强度。(n,m)二为强度幅度,j在(n,m)间取值。r为单位赔偿金。则a=jr
2.附赔偿。指对主观致害的赔偿额,具有惩罚性质。它主要根据主赔偿额和过错度来确定。
设b为附赔额,k为过错度。则bak
由此可得,精神损害的总赔偿金I为
1=a+b=jr+ak=(1+k)jr
现以下例计算,概括本文的宗义。
【例】甲未经乙的同意,用其肖像作广告生意,共营利1200元。广告引起了乙的精神上的痛苦。请计算乙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假定当时肖像的使用费为400元,计算甲偿付乙的总额?
【解】已知因破坏肖像权造成精神痛苦的强度幅度为0.1—12。根据确定强度的六个标准,确定其具体强度,假定认定为8度。又已知当时当地的单位赔偿金为200元/度,甲的主观过错度,假定认定为0.4。
即j=8;r=200元/度;k=0.4,
则I=a+b=(z+k)jr
=(1+0.4)×8度×200元/度
=2240元
这便是甲对乙精神损害应损害的总额,而甲还要向乙偿付肖像权的损害费400元(非精神损害赔偿费),则甲向乙偿付的总额便为2640元。
【注释】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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