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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脱逃罪的构成和处罚

  • 期刊名称:《法学》

试谈脱逃罪的构成和处罚

余菊妹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犯罪是直接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侵犯了法律的权威,而且有的犯罪分子逃出劳改场所以后,继续作案,对社会造成直接危害。因此,对脱逃犯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已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剥夺自由的刑罚和正在劳改机关中服刑的罪犯,以及刑事拘留、逮捕、正在审查中的犯罪分子。这里应当指出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才能构成脱逃罪。所以,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者劳教分子,在拘留或劳教期间逃跑,不能构成此罪。如果逃跑以后犯罪,则以犯什么罪定什么罪,处以刑罚。例如:王× ×原来因偷窃被劳教机关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在上海市第三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五日,王× ×逃离该劳教机关,来沪后伙同他人进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行为人主体不属于被依法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故不能构成脱逃罪,只能根据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来定罪处刑。

  脱逃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摆脱司法机关对其人身所施加的强制,脱离司法人员的控制,也就是说是逃避刑罚对其执行的行为。这种犯罪的实质在于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情况复杂,对脱逃罪的构成和处罚上存在分歧意见,为此,就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所遇到的几种不同情况,试运用刑法理论,谈谈个人对脱逃罪的构成和处罚的初浅认识。

  一、罪犯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采取各种手段逃出监管机关,不论为公安机关追捕归案,还是在家属或亲友规劝下回监管机关,都构成脱逃罪,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刑罚处罚。但在家属规劝下自动回监的应从轻处理。

  二、罪犯乘外出劳动之机,私自离开规定的劳动场所,但未逃出劳改农场范围。一种是以自己的衣物或日用品等,向农民换取酒、烟、鸡、鸭等食物后,当即回监。另一种是在劳改农场范围内作案犯罪。这二种情况均不能构成脱逃罪。首先行为人没有非法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对其控制的故意,其次,行为人没有逃出劳改农场控制的范围。例如:罪犯张× ×,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上午,在工地劳动时,遇见其在上海的邻居杨× ×(在另一分场劳改的罪犯),便私自离开工地,向当地农民换了些酒后,去杨处喝酒,并在杨处一直睡到晚上七时以后才回监。又例如:罪犯姚× ×,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至一九八二年五月,伙同同监犯刘××、陈× ×、殷× ×,在劳动期间,窜到劳改农场粮油站、分场饲养场、临时工棚、总场农科站等处,先后盗窃作案五起,同时姚××还单独作案二起,共盗得衣服、裤子、被面、人造革拎包等财物,价值达人民币六百余元,然后将所窃赃物大部分变卖分赃化用后,当日各自回监。

  上述两案的行为人张× ×和姚× ×等人,均没有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控制的故意,也没有逃出劳改农场控制的范围,故都不能构成脱逃罪。但罪犯姚× ×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则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罪犯张× ×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监规纪律,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罪犯为逃避形罚对他的执行,从监狱或劳改农场脱逃以后,继续犯罪的。有的是流窜作案,有的是逃回家匿居一段时间后,因生活无着或其他原因,又继续犯罪。不管那一种情况,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在构成脱逃罪的同时犯几个罪,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例如:罪犯林× ×,从一九八○年七月十五日至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两次从劳改农场脱逃,在此期间,林× ×冒充我人民解放军干部,流窜福建、江苏、江西、安徽和上海等省市,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二十余次,骗得他人人民币一千三百余元、手表三块、军服等财物,并盗窃作案六次,窃得人民币二百四十余元、手表二块及皮鞋等物。罪犯林× ×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脱逃罪、诈骗罪、盗窃罪,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以数罪并罚原则予以处罚。

  四、罪犯在服刑期间,为了实施某一犯罪目的,乘机逃出劳改农场控制的范围,到某地作案犯罪后,即自行回监,则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原则,按照数罪中的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例如:罪犯解× ×和袁× ×,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深夜,乘在监外劳动之机,窜到分场茶厂,窃得劳动车轮胎一副,连夜逃出劳改农场到县城一居民家销赃后,于凌晨四时左右回监。此案行为人是为实施盗窃劳动车轮胎去销赃的犯罪目的,逃出劳改农场控制的范围,所以在触犯了盗窃罪的同时又触犯了脱逃罪,但脱逃并非行为人的目的,而是方法和结果,是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罪过程中牵连到脱逃行为,因此,解× ×和袁× ×应以牵连犯的原则,以这二罪中最重的一个罪盗窃罪定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罚较妥。

  另外,罪犯在脱逃过程中,如果打伤或打死监管人员,则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罪名,也应当根据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按照其中的重罪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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