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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工作应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承担起治疗生病婚姻的职能

2020.07.22

关键词:婚姻危机 婚姻死亡 冲动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2018年7月18日,法发〔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著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作为民事审判组成部分的家事审判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各种新矛盾和一些不良社会现象出现。前面所述的婚姻家庭变化,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形成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我国家事审判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按审理财产类案件的理念和方式审理,采用对抗制审判模式。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较,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有其特殊之处,它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伦理关系和情感因素等方方面面。在一般民事案件处理中,法庭为查清案件事实,会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并当庭质证,以便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但是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对抗制程序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化矛盾。实践中,我们会看到这样的场面:法官通常会问原告为什么要起诉离婚。这时,原告会举出一大堆对方对自己如何如何不好的事实。这些事实可能许多都是家庭琐事。被告见原告作践自己,往往也会不甘示弱,也对原告进行“控诉”。这种互揭伤疤的指控,一来二往,不仅没有弥合双方的裂痕,反而放大了问题。事实陈述完毕后,法官问当事人是否要离婚?在气头上的原告往往会说,“日子没法过了,必须离婚!”而被告也针锋相对:“离就离呗,离了谁还不活了?!”这种场面大多数法庭审理离婚案件时都出现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对抗,让本已存在的感情裂痕进一步扩大。因此,家事审判工作也出现了不适应家庭建设和发展的情况。在许多国家的民事审判中,法庭通常要贯彻一个原则,就是“禁止反言”原则。意思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庭上所说的话要作为证据使用,不得反悔。这个原则在财产类案件的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在审理家事案件中,特别是离婚案件中是否适用呢?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作的前述离婚表示,是真实意思表示,还是情绪化的宣泄呢?据我们了解,当事人情绪化的宣泄所占比重相当大。如果我们按照“禁止反言”原则,按照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作前述陈述判决离婚,许多并非真正想离婚的当事人,就会因自己的情绪宣泄而葬送了家庭。在家事审判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是否可作为裁判的依据,一定要具体分析。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让不应该解体的家庭继续存续下去,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必须改革!

当然,我们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并不是说婚姻不可离异。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已经死亡,应当在查明事实以后,该判决离婚的,还应当判决离婚。如果出现了婚姻危机,应当对危机婚姻进行救治。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就是要明确家事审判的职能不仅具有裁判职能,还应当具有对婚姻的救治职能。人民法院不仅是死亡婚姻的解救场所,更是治疗生病婚姻的医院。

——杜万华:《拯救危机婚姻的家事审判》,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1辑(总第7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16~117页。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在总体要求部分第3条中提出要“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所谓危机婚姻,是指虽然存在危机和风险,但尚可以调和、可以挽救的婚姻。所谓死亡婚姻,是指破裂已成必然,无法挽救或者没有挽救价值的婚姻。对于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危机婚姻,要尽力挽救;对于死亡婚姻,如果一方要求离婚的,应考虑支持其诉讼请求。

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同时可帮助当事人提高婚姻质量。通过梳理2014~2017年四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家事案件可发现,离婚案件在家事案件中占比最高,且数量在逐年增长。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纠纷案件111.2万件,占家事案件的68.68%;201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纠纷案件118.4万件,占家事案件的68.32%;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纠纷案件140.1万件,占家事案件的79.97%;201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离婚纠纷案件143.3万件,占家事案件的78.3%。与此同时,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民政部门离婚登记对数和粗离婚率亦在逐年递增,我国夫妻离婚数量和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增长。总体来看,离婚数递增,有着复杂的经济、社会原因,如社会包容性增加、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开放和多元、当事人注重婚姻自由、夫妻双方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提高、女性经济独立和地位提高、婚姻契约精神的淡化、婚姻家庭道德责任的弱化、离婚手续的简化、社交网络的普及化、职业和地域流动频繁致使两地分居、独生子女的个人特征和为人处事方式、畸形婚恋事件的媒体效应等。从离婚类型来看,大致分为感情破裂型离婚、规避政策型离婚和冲动型离婚三类。感情破裂型离婚,离婚当事人大多经过了慎重考虑,离婚意愿往往不易改变。规避政策型离婚,离婚当事人趋利性明显,是为了规避有关分房、分地、买房、申请低保、获取更多拆迁补偿等政策而提出的离婚。冲动型离婚,离婚当事人多是因为草率结婚或缺乏有关婚姻方面的知识,以致夫妻反目。其中诉至法院的,多为感情破裂型离婚和冲动型离婚。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就是要查明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甄别出是否属于冲动型离婚或者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离婚,询问当事人是否全面了解了婚姻方面的知识,是否知晓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否存在化解矛盾的可能等,在此前提下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另一方面,如果经过查明发现,一方离婚意愿强烈,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使得婚姻难以维系的,则应当及时调离或判离,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程新文、刘敏、方芳、于蒙:《〈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3辑(总第7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42~143页。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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