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每日一典】民法典总则编亮点解读

2020.07.27

关键词:民法典 总则编 继承 被监护人 性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而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比如物权处分的规定在物权编,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规定在合同编,婚姻家庭问题看婚姻家庭编,但是全部民事活动最重要最基本的规则,规定在总则编之中。

总则编进一步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如宣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完善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明确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将见义勇为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等。

01 如何理解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在实质上扩大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一、胎儿拥有的不仅仅是继承利益,而是继承权,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时,胎儿取得继承权;

二、新法不仅扩大了对继承利益的保护,还将范围扩大至接受赠与,承认胎儿接受赠与的法定权利,有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也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

三、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范围限制,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有必要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在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领域,胎儿才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四、明确胎儿的继承权和接受赠与权,是立法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结果,是我国民事立法进步的体现,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02 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八周岁,如何理解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下调?这样改动有何意义?

《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下调到八周岁,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对自己的一些行为能做独立的判断。

立法上的这一变化,是基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认知和辨识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标准,一方面,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发展特点,有利于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提高的现实,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03 《民法典》总则编将精神病人扩大至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监护人范围的扩大有何积极意义?

《民法通则》把监护的对象分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民法典》总则编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加入了监护范围进行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监护对象的范围扩大,有利于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二是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监护制度立法,体现出成人监护多元化特点和我国立法水平的进步,彰显监护制度的优越性;三是将成年被监护人范围从精神病人扩大到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因精神障碍及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将其纳入被监护人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保护老年人权益。

04 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起诉,这一条文如何理解?

对于未成年人,民法典加大了保护力度,比如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无性权利意识或性权利意识有限,遭受性侵害后可能因心智不成熟害怕或羞于告知其监护人;且由于性侵害的隐蔽性,其监护人可能不能及时发现侵害事实。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年满18周岁之前,其监护人选择与侵害人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受害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本条对未成年人就性侵害损害赔偿权设置的特别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助于受害人成年后排除意识及行为能力障碍,充分行使自身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说起儿童性侵,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韩国电影《熔炉》、《素媛》,曾在亚洲甚至全世界都获得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多起儿童性侵案件的曝光,引发公众关于修订完善儿童性侵防治立法的热议,如最近引发公众关注的王振华案。民法典的此条规定回应了民众的呼声,从立法层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也可以起到对潜在违法作案者的威慑警示作用,进一步筑牢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屏障。

05 民法典总则编将见义勇为免责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一条款将产生哪些积极意义?

民法典总则编将见义勇为的免责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呈向社会公众,这一条款和社会道德风尚紧密相连,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针对近年来一些见义勇为的行为反被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使得很多人不愿意帮助陌生人,或对自己是否应当伸出援助之手存疑,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是从法治上对救助者提供的最大保障;

二是增强了法治的道德底线,通过立法引导更多的公众自愿对他人受损害时伸出救助之手,使得救助者对其救助行为没有更多的负担,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06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有关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的规定?

就未成年监护而言,首先,有父母在的,原则上应当由父母作为监护人;其次,如果父母死亡,父母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典新增遗嘱指定、协议确定与书面确定监护人方式,来保护子女权益;在《民法典》中还明确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个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是关于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托我,畜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诗经》中此段诠释了父母对子女的舐犊之情。《触龙说赵太后》里提及过“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民法典新增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也是基于亲权,父母与子女情感深厚,父母最为关心子女成长与权益保护。遗嘱监护制度的设立,针对实践中父母在生前为其需要监护的子女作出监护安排的情形,进行立法予以规范,体现了对父母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三国演义》中刘备托孤于诸葛孔明,即类似于遗嘱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三十条属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可以根据各自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状况、经济条件、能够提供的教育条件或者生活照料措施等,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选择合适的监护人。既是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共同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协议监护制度予以认可,既是对实践需求的回应,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协议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是在吸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后确定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其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未雨绸缪,根据个人意愿,预先规划好自己将来希望的监护人和监护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既是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总之,在民法典时代,监护制度更加多元、立体、完善,也反映出现代监护法的发展趋势,即法律更全面地介入监护关系,更多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为这些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

07 为了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出现无人保护的“真空”状态,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两项制度来弥补“真空”:

一是第31条第三款规定的“临时监护”制度;

二是第32条规定的“国家监护”兜底制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该条在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了“临时监护人”制度,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民通意见》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但该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存在争议。所以,民法典为加强被监护人临时保护,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建立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该条在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的基础上规定了“临时监护人”制度,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民通意见》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但该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存在争议。所以,民法典为加强被监护人临时保护,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建立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该条系关于公职监护人的规定,在监护人缺失时,民政部门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起到了监护的兜底作用。首先,明确了国家监护责任,一方面体现政府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支持后盾,另一方面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出现问题时,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对家庭监护进行干预,不能使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其他危险环境中,必要时应直接承担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其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居住地区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健康智力状况、家庭情况等比较了解,适宜担任监护人,因此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担任监护人的主体之一,这是立足于我国国情而设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护制度。

此次民法典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创新之处,除遗嘱指定、协议确定与书面确定监护人外,还有“临时监护”制度与“国家监护”兜底制度。《民法典》基本上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原则性规定,尝试从父母、亲友、社会、国家四位一体全方面形成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和监护体系。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08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被侵犯、收集、买卖的情况日益突出,民法典总则编新增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这对我们的生活会带来怎样的变化?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凡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均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比如,在现代信息技术之下,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可穿戴设备等使得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可能被记录,这些位置信息、行为数据等也构成个人信息。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交流空前简单化和便捷化,不仅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巨变,还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个人信息资料被非法利用,不仅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还带来严重的人身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迫在眉睫。此次,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各类数据、互联网账户、网络游戏装备、Q币等网络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热议的焦点。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物,一方面其在法律上不仅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还具有经济价值,比如游戏中的装备可以交易和转让。另一方面虽然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无形的,但是他们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因此,随着中国网民的剧增,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界定和法律构建亟待解决。此次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是回应互联网时代对民法的需求,通过概括性指引性规定,给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的立法保护指明了道路。

来源:湖南高院


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4000余本经典法律图书,一本装下。

快来进一步了解它吧【戳我】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