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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许可证被吊销后抵押权的处理

2020.07.31

关键词:矿业权许可证 抵押权实现 矿业权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矿业权或者裁定以矿业权抵债,但矿业权竞买人、受让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2月20日,法释〔2017〕12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矿业权抵押权设立后,若矿山企业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或者通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许可证予以吊销,不受抵押权设立的影响。这是因为设立矿业权抵押权只是为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不能影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矿业权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规定,应由债务人承担相关责任。可见,矿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一般抵押权相比,具有较强的政策风险,需要抵押权人经常关注矿业权财产价值的波动,并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等规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0~221页。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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