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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是否需要考虑持不同意见近亲属的顺位

2020.07.29

关键词:患者近亲属 救治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0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生命垂危患者的救治,是否存在“怠于”救治的过错,可能存在较大困难。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怠于”的判断标准,在价值导向上应当遵循鼓励和倡导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助义务的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属于“怠于”紧急救助的情形,在认定标准上不宜太宽松,而是应当遵循有关诊疗规范的专业标准,同时充分尊重医学伦理,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怠于”救治的认定,应当充分尊重和考虑医学诊疗的专业性规范和专业判断,不应简单以生活常识替代专业常识进行判断,从而作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

——沈德咏、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330页。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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