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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
2020.08.13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 消费者权益 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2020年4月16日,法发〔2020〕12号)。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1日。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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