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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担保债权的行使能否对抗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2020.09.03

关键词:民法典 担保债权 破产程序 职工债权 先受偿权

【解答】
  
关于担保债权的行使和职工债权的受偿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作了特别规定。首先,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原则上有财产担保的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完全可以基于物权担保的法律属性,对该特定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除其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实现优先受偿权后剩余的部分可以作为可供分配的财产进行分配外,任何人无权从其担保财产中受偿,包括职工权益也不能在设定了担保的财产中受偿,这是对破产人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的题中应有之意。其次,对于《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受偿。后者的规定,系从解决目前我国社会矛盾的角度作出的特别规定,这与《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截然不同。故《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特别保护特定职工的利益,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我们考虑到立法的本意,基于社会问题的彻底解决,倾向于《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即按照其立法思想直接将此规定适用于未审结案件。但考虑到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在上述职工债权数额小于特定财产价值时,该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并非一定要等到上述职工债权实现后再行使,故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债权额全额提存的方式,在不影响该债权最终清偿的前提下,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考虑到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能为两人以上,为在多个权利人之间设置一种公平的制度,本规定明确规定,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为两人以上时,上述债权应当以各担保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按比例受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32页。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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