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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捐献者依据《民法典》第1006条作出捐献意思表示之后,能否撤销其捐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解答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一稿曾规定,自然人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但在第二稿删除了该规定。
我们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法律都不能强制自然人处分其身体,尤其是对其身体存在不利益风险的情况下,否则即是对人的尊严的侵害。
本法合同编的第658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器官捐献是器官捐献人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
因此器官捐献人享有撤销的权利。虽然本条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解答出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58~159页。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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