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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关键词:抵押合同 担保物权 合同效力
附录:民事审判信箱
抵押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其条款受主债权合同内容的影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抵押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延展,说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实际情形有变化,可能导致诉讼时效、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事项的变化,这种变化会影响到抵押人作为担保人的利益,因此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要求主债务合同展期需要经过其同意,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举措。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所做的“主合同展期需要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实际上是对抵押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即如果主债务合同展期,抵押权人没有征得抵押人同意的,则在这种情形下,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体现了抵押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予以允许,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所以抵押权人是否放弃抵押权、在哪些情形下放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抵押合同中有关这方面的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不具备其他无效因素的情形下,应为有效。
——本书研究组:《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展期需要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约定是否有效》,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57页。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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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2017~2020年增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