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立即同步「庭内」账号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立即去认证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知道了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请填写有效的手机号码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免费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登 录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
注册即同意
《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账号密码登录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用户名或密码有误,请重新输入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登 录
下次自动登录
验证码登录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
点此下载
搜索
全部
词条
案例
法律法规
期刊
图书
...
我的收藏
资料设置
退出
登录
/
注册
东法号
法信
东法微课
东法阅读器正式推出
受托人恶意处分委托人财产,即使该处分行为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效力,受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0.08.12
关键词;委托合同 恶意外伤 受托人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周伟均、周伟达诉王煦琼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在委托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遵照委托人指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善意处理委托事务之法定义务。受托人无视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与切身利益,转而根据出借人指令恶意处分委托人财产,即使该处分行为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效力,受托人仍应就其严重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法就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上诉人王煦琼认可在出售控江路房屋时是应了债权人孙某某的要求,而未征询委托人周伟均、周伟达的意见。事实上王煦琼作为受托人在出售该房时也仅注重孙某某的债权实现,完全无视委托人周伟均、周伟达的利益,以超低价进行出售。虽然周伟均、周伟达签署了《委托书》和《委托书风险声明书》,但此也仅是赋予受托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及表明委托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不能以此为据成为受托人可以有违法律规定、恣意实施严重侵害委托人财产利益的借口。因此,王煦琼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过错显见。周伟均、周伟达据此要求王煦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一定的依据与理由。即使在前已审结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中,房屋买受人自愿补偿了周伟均、周伟达30万元,但并不因此而应当免除王煦琼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考虑到周伟均、周伟达在本次事件中自身不守信、防范风险意识缺失的过错,也充分考虑了房屋买受人已自愿补偿部分房款的事实,判令王煦琼按评估价酌情赔偿周伟均、周伟达经济损失,于法无悖,无明显不当。王煦琼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难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点我当当购买】
【点我京东购买】
【点我天猫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2017~2020年增补本
【点我微店购买】
东法移动图书馆已收录民法典在内的272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1700本正版法律图书,比翻书找法条更方便。
快来进一步了解它吧
【戳我】
近期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常用相关法(有声版)
0人在看
2023.09.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海...
0人在看
2022.06.09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人在看
2022.0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
0人在看
2022.06.09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点赞
收藏
收藏起来,回头复习
我知道了
分享
分享给好友,一起探讨一下~
我知道了
微信
扫一扫分享
QQ
微博
客服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