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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恶意处分委托人财产,即使该处分行为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效力,受托人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0.08.12

关键词;委托合同 恶意外伤 受托人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周伟均、周伟达诉王煦琼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在委托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遵照委托人指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善意处理委托事务之法定义务。受托人无视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与切身利益,转而根据出借人指令恶意处分委托人财产,即使该处分行为对交易相对方发生效力,受托人仍应就其严重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法就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上诉人王煦琼认可在出售控江路房屋时是应了债权人孙某某的要求,而未征询委托人周伟均、周伟达的意见。事实上王煦琼作为受托人在出售该房时也仅注重孙某某的债权实现,完全无视委托人周伟均、周伟达的利益,以超低价进行出售。虽然周伟均、周伟达签署了《委托书》和《委托书风险声明书》,但此也仅是赋予受托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及表明委托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不能以此为据成为受托人可以有违法律规定、恣意实施严重侵害委托人财产利益的借口。因此,王煦琼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过错显见。周伟均、周伟达据此要求王煦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一定的依据与理由。即使在前已审结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中,房屋买受人自愿补偿了周伟均、周伟达30万元,但并不因此而应当免除王煦琼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考虑到周伟均、周伟达在本次事件中自身不守信、防范风险意识缺失的过错,也充分考虑了房屋买受人已自愿补偿部分房款的事实,判令王煦琼按评估价酌情赔偿周伟均、周伟达经济损失,于法无悖,无明显不当。王煦琼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难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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