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苓妍诉南京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华苓妍。
被告:南京家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公司)。
徐艳明与被告家天下公司曾于2002年7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徐艳明挂靠家天下公司,成立家天下公司第一分公司从事经营,合作期限自2002年8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等。同年10月,徐艳明私刻了家天下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章。合作期限届满后,徐艳明仍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从事经营。2003年1月8日,徐艳明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与房主蔡某签订了某处603室房屋的房产销售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徐艳明加盖其私刻的家天下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同年1月18日,徐艳明再次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上述603室房屋的代办购房协议,约定原告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603室房屋产权,徐艳明在该协议中加盖其私刻的家天下公司业务专用章。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交纳了定金15000元,于1月22日交纳了首付款55000元,共计7万元,徐艳明出具盖有其私刻的家天下公司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徐艳明收到上述款项后,将款项用于个人还债挥霍一空。同年2月25日,徐艳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赃款未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艳明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依法判处了刑罚。
原告诉称:我们签订合同时认定家天下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而与家天下公司签订的合同。徐艳明的行为构成表现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退还购房首付款55000元,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支付违约金19000元,共计85000元。
被告辩称:我们对徐艳明经营处未做任何的分公司注册登记。徐艳明不是我公司员工,所盖的章不是我公司的章,我与原告没有签订过合同,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收取过原告的钱款,不存在返还和违约的问题。
【审判】
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艳明以家天下公司名义与原告订立协议、收取7万元款项的行为,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相关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应由徐艳明承担。原告主张徐艳明的行为构成对家天下公司的表见代理,认为原告与家天下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等,法律依据不足,故不能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合同责任,被告家天下公司主体不符。
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做出如下裁定:
驳回原告华苓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