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福、谭传能诉殷世坤、殷世兵、殷世清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国家环保标准没有关于农地养牛排放粪便污水的标准。并且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者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李良福、谭传能诉殷世坤、殷世兵、殷世清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情】
原告:李良福、谭传能。
被告:殷世坤、殷世兵、殷世清。
原告2人诉称:3被告一直在农地里大规模养牛,由于其养牛场未按国家标准化修建,粪便未经任何方式处理就直接排放出来,对我们的承包田地造成了严重污染,田地耕种产量逐年减产,请求判令3被告赔偿田地粮产损失1万元,并停止侵害,以换土地的方式恢复原状。
被告3人辩称:自从养牛以来,我们修建了粪便池,对牛粪进行了焚烧,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养牛粪便排放对原告承包田地造成了污染侵害行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原告起诉3被告殷世坤、殷世兵、殷世清所造成的田地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属于民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依法应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殷世坤、殷世兵养牛排放的牛粪污水流入原告谭传能的旱地及李良福水田里,对给2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殷世兵虽然养牛时间短,但不能证明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故其与殷世坤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殷世清养牛未对2原告田地造成污染,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安装了管道排放污水,已无污水流入原告田地。若以换土地方式恢复原状,不符合诚实信用及客观性原则。
据此,判决:一、判决生效后,被告殷世坤、殷世兵各赔偿377.75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并立即支付给原告谭传能。二、被告殷世坤、殷世兵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各赔偿支付给原告李良福627.75元,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殷世清赔偿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殷世坤、殷世兵停止侵害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2原告、3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