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一审:(2017)浙0103刑初95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强、刘杰杰。
2016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强、刘杰杰经事先预谋,在某大酒店房间内,通过微信联系微商吕某,谎称要做吕某的代理,并向吕某购买1.5万元的商品,后虚构其支付宝转账有限额的事实,欺骗吕某为被告人王强的支付宝开通了亲密付功能。被告人刘杰杰随即利用亲密付功能,操作王强的支付宝从吕某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转走资金1.15万元。吕某收到银行资金变动提醒后发现上当,以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7日,二被告人在该酒店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吕某2万元,并取得吕某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强、刘杰杰犯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审判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刘杰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对被告人王强、刘杰杰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苹果手机3部,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