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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刘杰杰盗窃案

本案关注点: 对以网络为媒介或工具,既使用欺骗手段又采取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有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之争。不能仅依据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认为互联网、移动终端能够被骗,宜根据行为人实现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所采取的直接、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基于处分意识的财产处分行为两个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

王强、刘杰杰盗窃案


  案号 一审:(2017)浙0103刑初95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强、刘杰杰。

  2016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强、刘杰杰经事先预谋,在某大酒店房间内,通过微信联系微商吕某,谎称要做吕某的代理,并向吕某购买1.5万元的商品,后虚构其支付宝转账有限额的事实,欺骗吕某为被告人王强的支付宝开通了亲密付功能。被告人刘杰杰随即利用亲密付功能,操作王强的支付宝从吕某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转走资金1.15万元。吕某收到银行资金变动提醒后发现上当,以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7日,二被告人在该酒店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吕某2万元,并取得吕某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强、刘杰杰犯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审判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刘杰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对被告人王强、刘杰杰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苹果手机3部,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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