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中院判决大中南影业公司诉瑞金广电中心、赣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大中南公司依法取得电视剧《那个年代》(后更名为《闯深圳》)的制作、发行许可证。2013年8月,被告江西瑞金电视台(隶属于瑞金市广电中心)在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每天连播3集《那个年代》。同年8月13日,原告向瑞金电视台主张侵权赔偿。瑞金电视台称其播出的影视节目是由赣州电视台第四套提供,并按期交纳了使用管理费,是获得许可才播出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以瑞金市广电中心与赣州电视台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视台播放他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原告大中南公司系《那个年代》的著作权人。被告瑞金广电中心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播放《那个年代》,构成侵权。赣州电视台在未取得涉诉电视剧合法播放权的情况下,提供《那个年代》给被告瑞金广电中心播放,并按期收取使用管理费,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瑞金广电中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531.7元,被告赣州电视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雪岩 蒋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