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江西赣州中院判决大中南影业公司诉瑞金广电中心、 赣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电视台播放他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影视节目即使是由上级电视台提供,并按期交纳了使用管理费,如未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仍成立侵权行为。
江西赣州中院判决大中南影业公司诉瑞金广电中心、赣州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大中南公司依法取得电视剧《那个年代》(后更名为《闯深圳》)的制作、发行许可证。2013年8月,被告江西瑞金电视台(隶属于瑞金市广电中心)在未经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每天连播3集《那个年代》。同年8月13日,原告向瑞金电视台主张侵权赔偿。瑞金电视台称其播出的影视节目是由赣州电视台第四套提供,并按期交纳了使用管理费,是获得许可才播出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以瑞金市广电中心与赣州电视台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视台播放他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原告大中南公司系《那个年代》的著作权人。被告瑞金广电中心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播放《那个年代》,构成侵权。赣州电视台在未取得涉诉电视剧合法播放权的情况下,提供《那个年代》给被告瑞金广电中心播放,并按期收取使用管理费,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瑞金广电中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531.7元,被告赣州电视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雪岩 蒋桥生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