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本案关注点: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货物以低于市场平均售价价格批给亲友,并将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而且还侵害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姜某某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案情]
被告人姜某于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在其担任某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麸皮销售旺季期间,对本单位麸皮的销售以其批条才可销售的方式进行限制。同时将该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即由其小姨尤某、堂弟姜甲经销。1997年10月14日至1998年6月26日期间,被告人姜某以批给客户名义,先后22次以1.06元/千克价格批给尤某“天神”麸皮1413790千克,折算价款1498617.40元。尤某进行销售,以当天查实平均售价(销出价)为1.0948元/千克计算,销售额为1547817.29元。尤某经营麸皮所获取的进销差价(毛利)49199.88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姜某共批给姜甲麸皮828310千克,批出价格分别为1.08元/千克的100303千克,1.06元/千克的728280千克,折算价款为880009.20元。以查实当时平均售价(销出价)为1.0948元/千克计算,销售额为906823.79元。姜甲经营麸皮所获取的进销差价(毛利)26814.59元。某面粉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7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0年4月18日被法院宣告破产。某面粉有限公司破产后,造成二百多名职工下岗,公司员工及债权人到市政府上访的事实。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在麸皮销售旺季期间,将本单位的麸皮以低于市场平均售价的价格批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行为是否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姜某将麸皮卖给亲友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交由其亲友经营”,而是正常的经销行为。因为刑法第166条规定的“经营”是不包括“买卖”关系的,所以姜祖舜在麸皮销售旺季期间,将本单位的麸皮以低于市场平均售价的价格批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姜某身为国有公司某面粉有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以其本人“批条”的方式销售本企业产品,并将公司盈利的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