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申生重婚案
本案关注点: 隐瞒已婚事实往往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再婚所采用的手段。一般而言,事实上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再婚均构成重婚罪。
吴申生重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卢法刑字第133号。
2.案由:吴申生重婚案。
3.诉讼双方
自诉人:袁人荣。
委托代理人:吴惟慧,上海市卢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申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方希伟。
6.审结时间:1992年8月7日。
(二)诉辩主张
1.自诉人袁人荣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吴申生相识已有10余年。1990年初,吴申生持有与前妻冯丽梅离婚证明向自诉人求婚。同年4月23日,自诉人与被告人在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居住于上海市上钢八村9号220室。1992年2月间,自诉人先后接到被告人之妻王庆华的长途电话及王提供的与被告人有婚姻关系的证明后,才知被告人对自诉人隐瞒了与前妻冯丽梅离婚后又与王庆华登记结婚的事实。因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要求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除自诉人与被告人的非法婚姻关系。
被告人吴申生辩称:被告人与自诉人袁人荣恋爱多年,双方感情较深。被告人在哈尔滨市与前妻冯丽梅离婚后又与王庆华登记结婚是出于无奈。承认对自诉人隐瞒了与王庆华的婚姻事实。因此,对自诉人指控其犯有重婚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
1973年11月,被告人吴申生与女青年冯丽梅恋爱后,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农场登记结婚。1980年前后,夫妻双方先后调至哈尔滨市工作。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冯丽梅先后生育二子,长子吴迪,次子吴疆。直至1988年5月,夫妻双方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离婚。被告人吴申生离婚后不久,又与早已相识的王庆华恋爱。1989年2月,吴申生与王庆华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庆华生育一女,名叫吴寒,婚姻关系持续至今。
被告人吴申生早在1980年来沪出差期间,与自诉人袁人荣相识。1984年12月,自诉人袁人荣向浙江省湖州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袁人荣与其丈夫曹海明离婚。被告人吴申生为了达到与袁人荣结婚之目的,故在其与冯丽梅离婚后,对他人隐瞒了又与王庆华结婚的事实,骗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与袁人荣结婚证明。1990年4月23日,被告人与自诉人袁人荣到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居住在上海市。1992年初,在吴申生返回哈尔滨期间,其妻王庆华接到上海袁人荣寄去的邮包,而产生怀疑。当吴申生返沪后,王庆华于同年2月18日,从哈尔滨市打长途电话至上海找到了袁人荣,并将其结婚证的复印件寄给袁人荣,从而揭穿了吴申生重婚的事实。至此,自诉人袁人荣为解除非法婚姻关系,而向法院提出吴申生重婚的控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自诉人袁人荣对被告人吴申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而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的指控;
2.证人王庆华、李政运关于被告人吴申生已与王庆华结婚并骗取与自诉人袁人荣结婚证明的证词;
3.被告人吴申生与王庆华、袁人荣的先后结婚证书。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申生无视国法,在其与冯丽梅离婚后又与王庆华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竟隐瞒已婚事实和采取欺骗手段,再次与袁人荣登记结婚,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同时,对自诉人袁人荣与被告人吴申生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告解除。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对吴申生重婚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吴申生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解除吴申生与袁人荣的非法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