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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俞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以网名发表针对他人的言论,并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损其人格,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名誉损害的,其行为符合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诉俞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以“红颜静”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登记上网,并主持和管理一讨论版块。被告俞某以“华容道”为网名,在同一网站登记上网。“红颜静”、“华容道”在西祠胡同网站登记的都是真实网友级别。某日,西祠胡同网站中的“紫金山下”讨论版块和“一根红线”讨论版块组织网友聚会。通过聚会,网友间互相认识,并且互相知道了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俞某除以“华容道”的网名参加真实网友的活动外,还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大跃进”为网名登记,其级别为该网站的注册网友。
  次年3月4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相关讨论版上,“大跃进”发表了“记昨日输红了眼睛的红颜静”一文,文中在描述“红颜静”赢牌和输牌时,使用了“捶胸顿足”、“如丧考妣”、“耍赖骂娘”、“狗急跳墙”等侮辱性言词。3月7日,“大跃进”发表了“我就是华容道,我和红颜静有一腿”一文。4月30日,“大跃进”又发表了“刺刀插向‘小猪寂寞’的软肋”一文,文中有“本文所指的软肋就是一个千夫所指、水性杨花的网络三陪女,网络亚色情场所的代言人,中国网友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畸形产物――红颜静”等言辞。5月8日至5月9日,“大跃进”在网上跟帖中,又重复了上述侮辱性言辞。5月29日,“大跃进”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帖中,使用了“这让我想起红颜静这个假处女”等言辞。5月31日,“大跃进”在“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一文中称:“你一不能出台挣钱,二不能为兄弟上阵出头,你要是投胎一男的,顶多是当一小白脸。”上述帖子的点击次数均达数十次至上百次。
  原告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在网上以“大跃进”的网名多次发出侮辱原告人格的帖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辩称:注册ID(身份认证)的使用人不存在唯一性。虚拟的ID可以由多个用户使用,任何上网的人,只要凭借密码就可以以其身份登录。以“大跃进”为网名在网上发帖子,不能说明均是被告所为,存在被告的密码被盗用的可能。原告的网名“红颜静”虽然在西祠胡同网上有知名度,但不代表原告在社会上有影响。网络虚拟主体间的攻击应是道德和网站站规调整的问题。虚拟ID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不影响现实社会对真实主体名誉的评价。网络虚拟主体不具有人格权,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俞某通过西祠胡同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大跃进”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某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红颜静”即张某的人格。俞某在主观上具有对张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张某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俞某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后,张某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判令被告俞某赔偿。鉴于知道“红颜静”即为张某的人数有限,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在范围上有一定局限性,也考虑到张某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上对俞某发表过不当言论等因素,对张某主张赔偿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俞某停止对原告张某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上向张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否则,本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网站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俞某负担。2.被告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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