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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新诉徐维贴不当得利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拾得人拾得他人遗失物拒不返还,且明知所拾钱财没有合法根据而故意挥霍,已实际造成权利人损失,应当将拾到的财产全部返还给权利人。

徐建新诉徐维贴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92)瑞法民字第14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建新。
  被告:徐维贴。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何深旺。
  6.审结时间:1992年9月22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徐建新遗失的手提包被同村徐维贴拾到,提包内有人民币265.60元、身份证、团员证等证件。后原告徐建新多次前往被告徐维贴家索要,被告徐维贴仅退还原告徐建新的手提包及证件,手提包内的人民币被扣留未退。为此,原告徐建新诉请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令被告徐维贴返还其遗失的人民币。
  2.被告辩称:被告徐维贴拾一手提包属实,手提包及证件已退,但包内人民币不能全部退还原告徐建新。其理由是:(1)原告徐建新遗失手提包后,未及时找被告徐维贴索还,该款已用于购衣物,现所剩无几。(2)被告徐维贴拾到手提包依照习俗本可以为己,要退钱亦可以,但原告徐建新应给予一定的报酬,该报酬可以从拾到的人民币中扣除。
  (三)事实和证据
  该案经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9月7日上午,原告徐建新从学校里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因疏忽丢失手提包一只,包里有人民币265.50元、身份证、团员证等证件。该包被挑着稻草路经此处的被告徐维贴拾到。第二天上午,被告徐维贴见无人来寻找手提包,遂将包里的人民币大部分用来购买被子及蚊帐等,仅剩下人民币30元。后原告徐建新四处打听,从证人何明菊口中得知手提包被同村六组的徐维贴拾到,即于当天下午提着麦乳精、罐头等食品找到被告徐维贴,要求被告徐维贴退还遗失的手提包,但被告徐维贴开始否认拾到手提包。原告徐建新无奈,又与村、组干部一道上被告徐维贴家要手提包及包内钱物,被告徐维贴此次虽承认拾到手提包,但只同意退还手提包、身份证及团员证,而对包里的人民币不同意全部退给原告徐建新。为此酿成纠纷,原告徐建新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徐建新的陈述,原告提供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徐维贴在庭审中陈述的拾到人民币金额与原告徐建新诉称的遗失人民币金额相吻合,当事人经质证无异议,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瑞昌市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徐维贴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的钱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但被告徐维贴明知所拾钱财没有合法根据而故意挥霍,已实际造成原告徐建新的经济损失,依照民法通则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应当将拾到的人民币悉数返还给原告徐建新。
  (五)定案结论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当事人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徐维贴返还原告徐建新遗失的人民币265.50元(已当庭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维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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