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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宏光稀土永磁材料有限公司诉何庆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案

本案关注点: 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是否可以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文规定。本文认为该类案件可以调解,且调解范围不限于仲裁终局裁决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相应内容不再具有约束力。

  
赣州宏光稀土永磁材料有限公司诉何庆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案

  【案号】(2009)赣中民劳仲字第2号
  【案情】
  何庆飞称,自2007年3月起其在赣州宏光稀土永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个周六都要加班,但宏光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元月份开始,宏光公司通知何庆飞在家休息,也未向其发放基本工资。就此,何庆飞向江西省赣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一、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公司支付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395元;三、公司支付其18个月的加班工资4752元;四、公司支付其社会保险金4320元、补发2009年1——2月份的工资32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2009年6月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二、宏光公司支付何庆飞2008年2月至4月双倍工资差额4410.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21.58元。裁决称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送达后,宏光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审判】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该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宏光公司与何庆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12月31日起解除;二、宏光公司给付何庆飞3800元,于2009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三、何庆飞同意放弃在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其他请求;四、案件受理费由宏光公司负担。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在调解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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